信託財產受託人 須申報 2016.12.14
記者劉懿慧/台北報導 國稅局表示,若是擔任信託受託人,即使信託財產沒有發生所得,仍應辦理申報。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有民眾來電詢問,受託為子女管理處分不動產,並至地政事務所辦妥信託登記,是否有涉及稅法上應盡義務?

該局指出,受託管理處分信託財產,即為信託行為受託人,受託人除了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扣繳統一編號編配外, 應於每年1月底前,填具上一年度各信託的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及依規定應計算或分配給受益人的所得額、扣繳稅額資料等相關文件,依規定格式向稽徵機關列單申報,並在2月10日前將扣繳憑單或免扣繳憑單及相關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 該局舉例,甲君2016年間將不動產贈與其子,並辦妥信託登記,由甲君為其子管理不動產,此時甲君是信託行為受託人,應在次年1月底前辦理信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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