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高雄市小港區店陽街129之3號
 區域:
 地坪:
 建坪:
 底價:
 每坪:

┌─────────────────────────────────────────────────┐ │105年度司執字第100741號 財產所有人:洪趙素錱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高雄市│小港區 │店鎮 │ │260-3 │建│269.00 │10分之1 │800,000元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 │598 │高雄市小港區店│5層樓 │5樓層:87.88 │陽台7.39 │ 全部 │480,000元 │ │ │ │鎮段260-3地號 │鋼筋混│合 計:87.88 │ │ │ │ │ │ │--------------│凝土造│ │ │ │ │ │ │ │高雄市小港區店│ │ │ │ │ │ │ │ │陽街129之3號 │ │ │ │ │ │ │ ├──┼───────┴───┴───────────┴─────┴────┴─────────┤ │ │備考│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點交 │ │ │ │ ├────┼────────────────────────────────────────────┤ │使用情形│本件拍賣標的物於民國105年7月25日履勘時,據債務人之夫稱現由其居住,屋內有漏水情形,牆壁略│ │ │有壁癌;另據民國105年7月29日債權人具狀陳報執行標的現由債務人之配偶自住使用;復據盧穩任建│ │ │築師事務所於民國105年8月1日出具之鑑價報告所載,勘估標的屬第五種住宅區。惟實際使用情形, │ │ │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28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256,000元。 │ │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 │ │五、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 │ │  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 │ │六、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 │ │  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 │ │七、投標人之保證金應檢附同額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發票人之支票、本票或匯票為限,│ │ │  又上開保證金票據,如須指定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以外之人為受款人時,請該受款人依票據法規定│ │ │  為背書﹝即於該票據背面為簽名或蓋章﹞。 │ │ │八、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上午9點30分到10點30分(第2次拍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