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高雄市 岡山區 本洲一街262號(未保存登記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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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年度司執字第32814號 財產所有人:陳明賢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高雄市│岡山區 │新本洲│ │0457 │旱│1512.40 │10分之1 │440,000元 │ │ ├───┼────┴───┴───┴──────┴─┴─────┴──────┴────────┤ │ │備考 │農牧用地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依103年6月30日假扣押查封筆錄記載,據地政人員指稱:457地號土地之部分為休耕之農田,部分土 │ │ │地上種植農作物及果樹,另有門牌「本洲一街262-1號」建物坐落,作為養雞場使用。另依105年7月7│ │ │日債權人陳報狀:457地號土地之部分為空地,部分土地上有門牌「本洲一街262-1號」建物(禽舍)│ │ │坐落;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4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88,000元。 │ │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 │ │五、本件僅就土地部分查封拍賣,地上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 │ │ │六、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 │ │  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 │ │  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第33條之私法│ │ │  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証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 │ │  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 │ │七、本件土地拍賣其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 │ │ │八、本件拍賣標的土地若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民法第426之2條第1項規定者,則建物所有權 │ │ │  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 │ │九、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繳清事宜│ │ │  。 │ │ │十、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 │ │  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 │ │十一、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下午2點30分到3點30分(第2次拍賣)。 │ └────┴────────────────────────────────────────────┘ 標別:2 ┌─────────────────────────────────────────────────┐ │105年度司執字第32814號 財產所有人:陳明賢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 │364 │高雄市岡山區新│1層樓 │第1樓層:169.28 │雨遮38.49 │ 全部 │440,000元 │ │ │ │本洲段0459地號│房 │合 計:169.28 │ │ │ │ │ │ │--------------│ │ │ │ │ │ │ │ │本洲一街262號(│ │ │ │ │ │ │ │ │未保存登記建物│ │ │ │ │ │ │ │ │) │ │ │ │ │ │ │ ├──┼───────┴───┴───────────┴─────┴────┴─────────┤ │ │備考│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點交 │ ├────┼────────────────────────────────────────────┤ │使用情形│依105年7月7日債權人陳報狀:執行標的建物由債務人自住;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4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88,000元。 │ │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 │ │五、本件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又本件僅就建物部│ │ │  分查封拍賣,該建物坐落之土地不在拍賣範圍,請投標人注意。 │ │ │六、本件拍賣建物若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民法第426之2條第1項規定者,則土地所有權人對 │ │ │  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 │ │七、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繳清事宜│ │ │  。 │ │ │八、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 │ │  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 │ │九、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下午2點30分到3點30分(第2次拍賣)。 │ └────┴────────────────────────────────────────────┘ 標別:3 ┌─────────────────────────────────────────────────┐ │105年度司執字第32814號 財產所有人:陳明賢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高雄市│岡山區 │新本洲│ │0440 │田│808.14 │10分之2 │480,000元 │ │ ├───┼────┴───┴───┴──────┴─┴─────┴──────┴────────┤ │ │備考 │農牧用地 │ ├─┼───┼────┬───┬───┬──────┬─┬─────┬──────┬────────┤ │2 │高雄市│岡山區 │新本洲│ │0458 │田│991.04 │10分之1 │280,000元 │ │ ├───┼────┴───┴───┴──────┴─┴─────┴──────┴────────┤ │ │備考 │農牧用地 │ ├─┼───┼────┬───┬───┬──────┬─┬─────┬──────┬────────┤ │3 │高雄市│岡山區 │新本洲│ │0459 │田│823.60 │10分之2 │480,000元 │ │ ├───┼────┴───┴───┴──────┴─┴─────┴──────┴────────┤ │ │備考 │農牧用地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依103年7月15日假扣押查封筆錄記載,據地政人員指稱:440地號土地為空地;458地號土地之部分為│ │ │空地,另有一堆放雜物之鐵皮建物坐落;459地號土地上有門牌「本洲一街262號」建物坐落。又依10│ │ │5年7月7日債權人陳報狀:440地號土地為空地;458地號土地之部分為空地,另有一石棉瓦屋頂之一 │ │ │層建物坐落;459地號土地之部分為空地,另有門牌「本洲一街262號」建物坐落;惟實際使用情形,│ │ │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24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248,000元。 │ │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 │ │五、本件僅就土地部分查封拍賣,地上建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 │ │ │六、本件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 │ │  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 │ │  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第33條之私│ │ │  法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証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 │ │  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 │ │七、本件土地均拍賣其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又如共有人僅│ │ │  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 │ │ │八、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繳清事宜│ │ │  。 │ │ │九、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 │ │  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 │ │十、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下午2點30分到3點30分(第2次拍賣)。 │ └────┴────────────────────────────────────────────┘ 標別:4 ┌─────────────────────────────────────────────────┐ │105年度司執字第32814號 財產所有人:陳明賢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高雄市│岡山區 │新本洲│ │439 │田│2138.15 │10分之2 │1,720,000元 │ │ ├───┼────┴───┴───┴──────┴─┴─────┴──────┴────────┤ │ │備考 │農牧用地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依105年8月24日查封筆錄記載,據地政人員指稱:439地號土地為空地,其上有數棵樹木及雜草;惟 │ │ │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72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344,000元。 │ │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 │ │五、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 │ │  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 │ │  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第33條之私法│ │ │  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証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 │ │  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 │ │六、本件土地拍賣其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 │ │ │七、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繳清事宜│ │ │  。 │ │ │八、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 │ │  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 │ │九、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下午2點30分到3點30分(第2次拍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