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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高雄市林園區中芸路8之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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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年度司執字第40928號 財產所有人:簡武雄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高雄市│林園區 │鳳芸 │ │391 │建│103 │全部 │1,300,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中芸段91-93號 │ ├─┼───┼────┬───┬───┬──────┬─┬─────┬──────┬────────┤ │2 │高雄市│林園區 │鳳芸 │ │390 │建│12 │全部 │200,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中芸段91-186號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 │57 │高雄市林園區鳳│3層樓 │1樓層: 36.22 │ │ 全部 │1,000,000元 │ │ │ │芸段391地號 │鋼筋混│2樓層: 51.66 │ │ │ │ │ │ │--------------│凝土造│3樓層: 51.66 │ │ │ │ │ │ │高雄市林園區中│ │騎樓 : 13.92 │ │ │ │ │ │ │芸路8之2號 │ │合 計:153.46 │ │ │ │ │ ├──┼───────┴───┴───────────┴─────┴────┴─────────┤ │ │備考│重測前:中芸段153建號 │ ├─┼──┼───────┬───┬───────────┬─────┬────┬─────────┤ │2 │879 │高雄市林園區鳳│ │1樓層:27.23 │ │ 全部 │450,000元 │ │ │ │芸段391地號 │ │2樓層:27.23 │ │ │ │ │ │ │--------------│ │3樓層:27.23 │ │ │ │ │ │ │同上建物之未保│ │4樓層: 3.19 │ │ │ │ │ │ │存登記部分 │ │合 計:84.88 │ │ │ │ │ ├──┼───────┴───┴───────────┴─────┴────┴─────────┤ │ │備考│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點交 │ │ │ │ ├────┼────────────────────────────────────────────┤ │使用情形│依105年4月20日查封筆錄記載,據債務人在場陳稱:執行標的建物係自住。另依105年9月29日查封筆│ │ │錄記載,據地政人員指稱:390地號土地為執行標的建物前之空地;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 │ │ │查明。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9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590,000元。 │ │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 │ │五、編號2之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注意 │ │ │ 。 │ │ │六、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繳清事宜│ │ │ 。 │ │ │七、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 │ │ 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 │ │八、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1月3日下午2點30分到3點30分(第1次拍賣)。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