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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高雄市林園區王公路58巷56號(未保存登記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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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年度司執字第76423號 財產所有人:孫清文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 │3057│高雄市林園區王│2層樓 │1層 :1348.91 │ │ 全部 │3,120,000元 │ │ │ │公廟段1010-52 │加強磚│2層 : 68 │ │ │ │ │ │ │、1033、1033-1│造鐵架│合計:1416.91 │ │ │ │ │ │ │、1033-3、1055│ │ │ │ │ │ │ │ │-1地號 │ │ │ │ │ │ │ │ │--------------│ │ │ │ │ │ │ │ │高雄市林園區王│ │ │ │ │ │ │ │ │公路58巷56號( │ │ │ │ │ │ │ │ │未保存登記建物│ │ │ │ │ │ │ │ │) │ │ │ │ │ │ │ ├──┼───────┴───┴───────────┴─────┴────┴─────────┤ │ │備考│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用途:廠房、辦公室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 │ ├────┼────────────────────────────────────────────┤ │使用情形│一、本件標的物於96年4月3日查封,復於105年7月18日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據第三人陳稱:其向│ │ │ 債務人承租本件標的,並提出租賃契約影本1件,租賃期間自101年5月3日起至106年5月2日止, │ │ │ 每月租金新台幣(下同)4,500元,押租金5,000元,現由其經營品家工程有限公司,系爭建物有│ │ │ 磚造平房及鐵皮屋廠房;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 │二、本件建物座落之基地,不在拍賣範圍內,請投標人注意;又本建物座落基地之法律關係不明,請│ │ │ 投標人自行查明。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12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624,000元。 │ │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 │ │五、本件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注意,又│ │ │ 該建物占用高雄市林園區王公廟段1010-52、1033、1033-1、1033-3、1055-1地號土地(該建物 │ │ │ 將來有被訴請拆除之虞),占用之土地不在拍賣範圍;又基地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 │ │ 項前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則就拍賣建物有優先購買權,如就優先購買權之存 │ │ │ 否有爭議,應以實體判決為準。 │ │ │六、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繳清事宜│ │ │ 。 │ │ │七、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諸如海砂 │ │ │ 屋、凶宅、墳墓等)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 │ │八、投標人之保證金應檢附同額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本票或匯票為限│ │ │ ,又上開保證金票據,如須指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外之人為受款人時,請該受款人依票據法規│ │ │ 定為背書〔即於該票據背面為簽名或蓋章〕。 │ │ │九、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0月25日上午9點30分到10點30分(第1次拍賣)。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