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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高雄市林園區西溪路176巷59之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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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年度司執字第86522號 財產所有人:闕鈺峰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高雄市│林園區 │中芸 │ │1345-25 │建│114.00 │全部 │1,950,000元 │ │ ├───┼────┴───┴───┴──────┴─┴─────┴──────┴────────┤ │ │備考 │內有部分法定空地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 │320 │高雄市林園區中│3層樓 │1樓層: 53.79 │ │ 全部 │850,000元 │ │ │ │芸段1345-25地 │鋼筋混│2樓層: 53.79 │ │ │ │ │ │ │號 │凝土造│3樓層: 53.79 │ │ │ │ │ │ │--------------│ │合 計:161.37 │ │ │ │ │ │ │高雄市林園區西│ │ │ │ │ │ │ │ │溪路176巷59之1│ │ │ │ │ │ │ │ │號 │ │ │ │ │ │ │ ├──┼───────┴───┴───────────┴─────┴────┴─────────┤ │ │備考│ │ ├─┼──┼───────┬───┬───────────┬─────┬────┬─────────┤ │2 │1168│高雄市林園區中│ │1樓層 :35.02 │ │ 全部 │250,000元 │ │ │ │芸段1345-25地 │ │2樓層 : 2.40 │ │ │ │ │ │ │號 │ │3樓層 : 2.40 │ │ │ │ │ │ │--------------│ │屋頂突出物: 4.05 │ │ │ │ │ │ │同上建物未保存│ │合 計:43.87 │ │ │ │ │ │ │登記 │ │ │ │ │ │ │ ├──┼───────┴───┴───────────┴─────┴────┴─────────┤ │ │備考│未保存登記建物佔用鄰地1345-2地號,面積約6平方公尺 │ ├─┴──┼────────────────────────────────────────────┤ │點交情形│點交否: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 │ │ ├────┼────────────────────────────────────────────┤ │使用情形│於民國97年1月25日假扣押執行時,債權人稱本件標的由債務人使用。於105年7月21日本院現場執行 │ │ │時,本件標的大門深鎖。另據鑑價報告記載,經詢問附近住戶,本件標的似有非自然死亡情事。又據│ │ │本院104司執98008號執行筆錄,本件標的於104年8月25日現場執行時,經檢視房屋有嚴重漏水情形,│ │ │屋內飛塵密佈,無家具擺設,無人居住。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0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610,000元。 │ │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 │ │五、編號2之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注意 │ │ │ ,又該建物部分占用毗鄰之同段1345-2號土地(該建物將來有被訴請拆除之虞),占用之土地不│ │ │ 在拍賣範圍。 │ │ │六、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 │ │ 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 │ │七、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 │ │ 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 │ │八、應買人之保證金應檢附同額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本票或匯票,並│ │ │ 指定受款人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 │九、投標日期:中華民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下午2點30分到3點30分(第 1 次拍賣)。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