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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高雄市林園區西溪路1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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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年度司執字第94574號 財產所有人:韋福智、韋福仁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高雄市│林園區 │中芸 │ │1501-10 │建│72.00 │全部 │900,000元 │ │ ├───┼────┴───┴───┴──────┴─┴─────┴──────┴────────┤ │ │備考 │法定空地0.0020公頃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 │199 │高雄市林園區中│2層樓 │1樓層:30.53 │ │ 全部 │800,000元 │ │ │ │芸段1501-10地 │鋼筋混│2樓層:45.65 │ │ │ │ │ │ │號 │凝土造│騎樓 :15.12 │ │ │ │ │ │ │--------------│ │合 計:91.3 │ │ │ │ │ │ │高雄市林園區西│ │ │ │ │ │ │ │ │溪路171號 │ │ │ │ │ │ │ ├──┼───────┴───┴───────────┴─────┴────┴─────────┤ │ │備考│ │ ├─┼──┼───────┬───┬───────────┬─────┬────┬─────────┤ │2 │1166│高雄市林園區中│ │1樓層 : 25.54 │ │ 全部 │500,000元 │ │ │ │芸段1501-10、1│ │2樓層 : 19.45 │ │ │ │ │ │ │501-1地號 │ │3樓層 : 65.1 │ │ │ │ │ │ │--------------│ │屋頂突出物: 5.1 │ │ │ │ │ │ │同上建物門牌 │ │合 計:115.19 │ │ │ │ │ ├──┼───────┴───┴───────────┴─────┴────┴─────────┤ │ │備考│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佔用鄰地1501-1地號面積約為6平方公尺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 │ ├────┼────────────────────────────────────────────┤ │使用情形│本件拍賣標的物於民國105年7月18日現場執行查封時,據在場債務人韋福仁前妻稱建物由其與子居住│ │ │,2、3樓有漏水並有壁癌,牆壁均有水泥油漆脫落嚴重;另據民國105年7月22日債權人具狀陳報執行│ │ │標的現況與查封時使用情形相同;另據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於民國105年7月11日函附之「房屋│ │ │現況調查表」所載,查訪房屋現由債務人前妻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2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440,000元。 │ │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 │ │五、1166建號之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又該建物部│ │ │ 分占用鄰地1501-1地號土地面積約6平方公尺,該土地不在拍賣範圍,建物將來有被訴請拆除之 │ │ │ 虞,請投標人注意。 │ │ │六、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繳清事宜│ │ │ 。 │ │ │七、投標人之保證金應檢附同額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發票人之支票、本票或匯票為限,│ │ │ 又上開保證金票據,如須指定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以外之人為受款人時,請該受款人依票據法規定│ │ │ 為背書﹝即於該票據背面為簽名或蓋章﹞。 │ │ │八、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上午9點30分到10點30分(第1次拍賣)。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