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高雄市阿蓮區復安57之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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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年度司執字第18678號 財產所有人:樂謙電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 │1072│高雄市前鎮區興│4層樓 │1樓層 :1643.49 │ │ 全部 │126,400,000元 │ │ │ │邦段311、312地│鋼骨結│2樓層 :1314.78 │ │ │ │ │ │ │號 │構 │3樓層 :1628.51 │ │ │ │ │ │ │--------------│ │4樓層 :1593.90 │ │ │ │ │ │ │高雄市前鎮區高│ │屋頂層: 54.76 │ │ │ │ │ │ │雄加工出口區南│ │合 計:6235.44 │ │ │ │ │ │ │一路3號 │ │ │ │ │ │ │ ├──┼───────┴───┴───────────┴─────┴────┴─────────┤ │ │備考│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點交 │ │ │ │ ├────┼────────────────────────────────────────────┤ │使用情形│本件拍賣標的物於民國105年1月11日現場執行查封時,大門深鎖,債務人不在場,建物使用狀況不明│ │ │;嗣於民國105年5月30日履勘時,據債權人代理人稱執行標的目前無人占有使用,亦無海砂屋、輻射│ │ │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及凶宅等足以影響本件執行標的交易價值之情事;復據元升不動│ │ │產估價師事務所民國105年7月29日出具之鑑價報告所載,經詢問鄰居表示,勘估標的並無海砂屋、輻│ │ │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之情事。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26,4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25,280,000元。 │ │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 │ │五、本標的座落於興邦段311、312地號土地,土地不在拍賣範圍,該建物將來有被訴請拆除之虞,請│ │ │  投標人注意。 │ │ │六、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 │ │  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 │ │七、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 │ │  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 │ │八、投標人之保證金應檢附同額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發票人之支票、本票或匯票為限,│ │ │  又上開保證金票據,如須指定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以外之人為受款人時,請該受款人依票據法規定│ │ │  為背書﹝即於該票據背面為簽名或蓋章﹞。 │ │ │九、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上午9點30分到10點30分(第1次拍賣)。 │ └────┴────────────────────────────────────────────┘ 標別:2 ┌─────────────────────────────────────────────────┐ │105年度司執字第18678號 財產所有人:孫登順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高雄市│阿蓮區 │復安 │ │1385 │建│69.06 │全部 │650,000元 │ │ ├───┼────┴───┴───┴──────┴─┴─────┴──────┴────────┤ │ │備考 │ │ ├─┼───┼────┬───┬───┬──────┬─┬─────┬──────┬────────┤ │2 │高雄市│阿蓮區 │復安 │ │1404 │建│104.72 │5分之4 │800,000元 │ │ ├───┼────┴───┴───┴──────┴─┴─────┴──────┴────────┤ │ │備考 │ │ ├─┼───┼────┬───┬───┬──────┬─┬─────┬──────┬────────┤ │3 │高雄市│阿蓮區 │復安 │ │1453 │道│23.59 │10分之1 │10,000元 │ │ ├───┼────┴───┴───┴──────┴─┴─────┴──────┴────────┤ │ │備考 │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本件拍賣標的物於民國105年1月12日現場執行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編號1土地上有一三合院(復 │ │ │安57號),編號2土地部分為空地其餘由復安北極殿占用,編號3土地為鐵皮建物(復安65之32號)前│ │ │之道路;嗣於民國105年5月3日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稱編號1土地為空地,其上有磚造棚架,編號2 │ │ │土地由其旁廟宇(北極殿)部分占用,編號3土地為空地,其上有雜草,為共有人使用;復據元升不 │ │ │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民國105年7月29日出具之鑑價報告所載,編號1土地上坐落未保存登記建物(三合 │ │ │院,門牌為復安57號),編號2土地部分為既成巷道,部分坐落未保存登記建物(北極殿),編號3土│ │ │地現閒置未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46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292,000元。 │ │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 │ │五、本件編號2、3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又如共有│ │ │  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 │ │ │六、本件編號3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 │ │ │  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 │ │  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第33│ │ │  條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証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 │ │  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 │ │七、本件僅就土地拍賣,建物(地上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 │ │八、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 │ │  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 │ │九、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 │ │  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 │ │十、投標人之保證金應檢附同額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發票人之支票、本票或匯票為限,│ │ │  又上開保證金票據,如須指定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以外之人為受款人時,請該受款人依票據法規定│ │ │  為背書﹝即於該票據背面為簽名或蓋章﹞。 │ │ │十一、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上午9點30分到10點30分(第1次拍賣)。 │ └────┴────────────────────────────────────────────┘ 標別:3 ┌─────────────────────────────────────────────────┐ │105年度司執字第18678號 財產所有人:孫登順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高雄市│阿蓮區 │復安 │ │1386 │建│208.81 │全部 │1,900,000元 │ │ ├───┼────┴───┴───┴──────┴─┴─────┴──────┴────────┤ │ │備考 │ │ ├─┼───┼────┬───┬───┬──────┬─┬─────┬──────┬────────┤ │2 │高雄市│阿蓮區 │復安 │ │1403 │建│441.72 │全部 │4,100,000元 │ │ ├───┼────┴───┴───┴──────┴─┴─────┴──────┴────────┤ │ │備考 │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本件拍賣標的物於民國105年1月12日現場執行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編號1土地上有一三合院(復 │ │ │安57號),編號2土地為三合院前之空地;嗣於民國105年5月3日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稱編號1土地 │ │ │上有三合院,編號2土地為空地,由債務人之宗族親屬使用;復據元升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民國105年│ │ │7月29日出具之鑑價報告所載,編號1土地上坐落未保存登記建物(三合院,門牌為復安57號),編號│ │ │2土地部分為既成巷道,部分坐落未保存登記建物(北極殿)。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 │。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0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1,200,000元。 │ │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 │ │五、本件僅就土地拍賣,建物(地上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 │ │六、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 │ │  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 │ │七、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 │ │  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 │ │八、投標人之保證金應檢附同額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發票人之支票、本票或匯票為限,│ │ │  又上開保證金票據,如須指定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以外之人為受款人時,請該受款人依票據法規定│ │ │  為背書﹝即於該票據背面為簽名或蓋章﹞。 │ │ │九、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上午9點30分到10點30分(第1次拍賣)。 │ └────┴────────────────────────────────────────────┘ 標別:4 ┌─────────────────────────────────────────────────┐ │105年度司執字第18678號 財產所有人:孫登順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高雄市│阿蓮區 │復安 │ │1388 │建│253.27 │全部 │2,300,000元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 │249 │高雄市阿蓮區復│2層樓 │1樓層: 80.26 │ │ 全部 │900,000元 │ │ │ │安段1388地號 │鋼筋混│2樓層: 80.26 │ │ │ │ │ │ │--------------│凝土造│騎樓 : 20.91 │ │ │ │ │ │ │高雄市阿蓮區復│ │合 計:181.43 │ │ │ │ │ │ │安57之1號 │ │ │ │ │ │ │ ├──┼───────┴───┴───────────┴─────┴────┴─────────┤ │ │備考│ │ ├─┼──┼───────┬───┬───────────┬─────┬────┬─────────┤ │2 │796 │高雄市阿蓮區復│ │突出物一層:14.58 │陽台8.4 │ 全部 │100,000元 │ │ │ │安段1388地號 │ │合 計:14.58 │ │ │ │ │ │ │--------------│ │ │ │ │ │ │ │ │高雄市阿蓮區復│ │ │ │ │ │ │ │ │安57之1號未保 │ │ │ │ │ │ │ │ │存登記建物 │ │ │ │ │ │ │ ├──┼───────┴───┴───────────┴─────┴────┴─────────┤ │ │備考│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 │ ├────┼────────────────────────────────────────────┤ │使用情形│本件拍賣標的物於民國105年1月12日現場執行查封時,大門深鎖,債務人不在場,建物居住使用狀況│ │ │不明;嗣於民國105年5月3日履勘時,除二、三樓有滲水、壁癌外,債權人代理人表示無其他足以影 │ │ │響本件執行標的交易價值之情事,至於頂樓鴿舍部分為債務人之兄所有,不在拍賣範圍,而據在場債│ │ │務人之母表示債務人未曾居住於此,目前係由其與小兒子及媳婦居住;復據元升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 │民國105年7月29日出具之鑑價報告所載,於經詢問鄰居表示,勘估標的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 │ │創、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之情事。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3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660,000元。 │ │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 │ │五、796建號之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注 │ │ │  意。 │ │ │六、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 │ │  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 │ │七、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 │ │  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 │ │八、投標人之保證金應檢附同額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發票人之支票、本票或匯票為限,│ │ │  又上開保證金票據,如須指定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以外之人為受款人時,請該受款人依票據法規定│ │ │  為背書﹝即於該票據背面為簽名或蓋章﹞。 │ │ │九、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上午9點30分到10點30分(第1次拍賣)。 │ └────┴────────────────────────────────────────────┘ 標別:5 ┌─────────────────────────────────────────────────┐ │105年度司執字第18678號 財產所有人:孫登順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高雄市│阿蓮區 │復安 │ │1469 │旱│3075.98 │10分之1 │1,050,000元 │ │ ├───┼────┴───┴───┴──────┴─┴─────┴──────┴────────┤ │ │備考 │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本件拍賣標的物於民國105年1月12日現場執行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其上有鐵皮建物(復安村65之│ │ │32號);嗣於民國105年5月3日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稱為空地,其上有雜草,由共有人使用;復據 │ │ │元升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民國105年7月29日出具之鑑價報告所載,勘估標的現閒置未使用。惟實際使│ │ │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0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210,000元。 │ │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 │ │五、本件標的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 │ │ │六、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 │ │  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 │ │  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第33條之私│ │ │  法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証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 │ │  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 │ │七、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 │ │  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 │ │八、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 │ │  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 │ │九、投標人之保證金應檢附同額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發票人之支票、本票或匯票為限,│ │ │  又上開保證金票據,如須指定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以外之人為受款人時,請該受款人依票據法規定│ │ │  為背書﹝即於該票據背面為簽名或蓋章﹞。 │ │ │十、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上午9點30分到10點30分(第1次拍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