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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高雄市前金區河南二路161號二十樓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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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年度司執字第120805號 財產所有人:施沛志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高雄市│前金區 │北金 │ │73 │建│1753.00 │10000分之26 │450,000元 │ │ ├───┼────┴───┴───┴──────┴─┴─────┴──────┴────────┤ │ │備考 │ │ ├─┼───┼────┬───┬───┬──────┬─┬─────┬──────┬────────┤ │2 │高雄市│前金區 │前金 │ │682 │建│2996.00 │10000分之26 │750,000元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 │1051│高雄市前金區前│22層樓│二十層:90.00 │陽台12.92 │ 全部 │4,890,000元 │ │ │0 │金段682、北金 │鋼筋混│合 計:90.0 │、花台1.37│ │ │ │ │ │段73地號 │凝土造│ │ │ │ │ │ │ │--------------│ │ │ │ │ │ │ │ │高雄市前金區河│ │ │ │ │ │ │ │ │南二路161號二 │ │ │ │ │ │ │ │ │十樓之2 │ │ │ │ │ │ │ ├──┼───────┴───┴───────────┴─────┴────┴─────────┤ │ │備考│ │ ├─┼──┼───────┬───┬───────────┬─────┬────┬─────────┤ │2 │1053│高雄市前金區前│ │共同使用部分:9970.92 │ │ 10000分│1,350,000元 │ │ │2 │金段682、北金 │ │合 計:9970.92 │ │ 之29 │ │ │ │ │段73地號 │ │ │ │ │ │ │ │ │--------------│ │ │ │ │ │ │ │ │同上建物共同使│ │ │ │ │ │ │ │ │用部分 │ │ │ │ │ │ │ ├──┼───────┴───┴───────────┴─────┴────┴─────────┤ │ │備考│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點交 │ │ │本件是否屬坊間所稱兇宅,請投標人自行查明認定,拍定後不得以此聲請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 │使用情形│本件建物經本院於105年8月25前往查封時,建物由債務人之父即另名債務人施鼦清居住使用,經詢問│ │ │債務人現在國外工作,其妻並非於本建物內自殺,係由大樓頂樓跳樓自殺,經本院目視檢視建物牆角│ │ │有輕微受潮壁癌現象,並無漏水及龜裂等情形。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44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1,488,000元。 │ │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 │ │五、經詢問居住使用人,本件無停車位且未積欠管理費,惟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暨其他規約(含共 │ │ │ 用部分之約定),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 │ │六、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 │ │ │ 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 │ │七、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 │ │ 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 │ │八、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上午9點30分到10點30分(第1次拍賣)。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