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高雄市前鎮區新生路810號8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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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年度司執字第155397號 財產所有人:鄭博文、鄭進盛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高雄市│前鎮區 │佛公 │ │751 │建│1055 │10000分之137│384,000元 │ │ ├───┼────┴───┴───┴──────┴─┴─────┴──────┴────────┤ │ │備考 │公同共有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 │1423│高雄市前鎮區佛│12層樓│8樓層:76.53 │ │ 全部 │768,000元 │ │ │ │公段751地號 │鋼筋混│合 計:76.53 │ │ │ │ │ │ │--------------│凝土造│ │ │ │ │ │ │ │高雄市前鎮區新│之第8 │ │ │ │ │ │ │ │生路810號8樓 │層 │ │ │ │ │ │ ├──┼───────┴───┴───────────┴─────┴────┴─────────┤ │ │備考│公同共有 │ ├─┼──┼───────┬───┬───────────┬─────┬────┬─────────┤ │2 │1448│高雄市前鎮區佛│ │共同使用部分:2540.33 │ │ 10000分│320,000元 │ │ │ │公段751地號 │ │合 計:2540.33 │ │ 之119 │ │ │ │ │--------------│ │ │ │ │ │ │ │ │同上建物之共同│ │ │ │ │ │ │ │ │使用部分 │ │ │ │ │ │ │ ├──┼───────┴───┴───────────┴─────┴────┴─────────┤ │ │備考│公同共有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點交 │ │ │ │ ├────┼────────────────────────────────────────────┤ │使用情形│本件拍賣標的物於民國88年2月26日本院查封時,現狀無增建,為空屋狀態;於104年12月7日履勘時 │ │ │,現場無增建,亦為空屋狀態。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47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295,000元。 │ │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 │ │五、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04年12月7日履勘時, 據大樓管理員稱債務人自104年1月起迄今有欠繳管理 │ │ │  費,管理費每兩月為新台幣1,292元,惟實際積欠金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 │ │六、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 │ │  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 │ │七、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繳清事宜│ │ │  。 │ │ │八、投標人之保證金應檢附同額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發 票人之支票、本票或匯票為 │ │ │  限,又上開保證金票據,如須指定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以外之人為受款人時,請該受款人依票據法│ │ │  規定為背書﹝即於該票據背面為簽名或蓋章﹞。 │ │ │九、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上午9點30分到10點30分(第3次拍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