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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高雄市前鎮區英明一路95巷2弄2號5樓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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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年度司執字第43338號 財產所有人:宋世元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高雄市│前鎮區 │光華 │ │71-1 │建│257 │萬分之948 │1,700,000元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 │969 │高雄市前鎮區光│5層樓 │5樓層:61.74 │ │ 全部 │600,000元 │ │ │ │華段71-1地號 │鋼筋混│合 計:61.74 │ │ │ │ │ │ │--------------│凝土造│ │ │ │ │ │ │ │高雄市前鎮區英│之第5 │ │ │ │ │ │ │ │明一路95巷2弄2│層 │ │ │ │ │ │ │ │號5樓之1 │ │ │ │ │ │ │ ├──┼───────┴───┴───────────┴─────┴────┴─────────┤ │ │備考│ │ ├─┼──┼───────┬───┬───────────┬─────┬────┬─────────┤ │2 │7501│高雄市前鎮區光│ │ │陽台3.96 │ 全部 │50,000元 │ │ │ │華段71-1地號 │ │ │ │ │ │ │ │ │--------------│ │ │ │ │ │ │ │ │同上建物未辦保│ │ │ │ │ │ │ │ │存登記部分 │ │ │ │ │ │ │ ├──┼───────┴───┴───────────┴─────┴────┴─────────┤ │ │備考│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本件標的物於105年3月31日查封時,為老舊公寓5樓,據債權人之代理人陳稱:現無人居住;復 │ │ │ 於105年4月25日勘測時,債務人不在場,經入內檢視結果,屋內雜亂,水電均可使用,無人為破│ │ │ 壞;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 │二、依據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105年4月12日高市警前分偵字第10571040300號函覆:本件標的 │ │ │ 物無火災、非自然死亡報案紀錄。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3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470,000元。 │ │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 │ │五、編號2之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注意 │ │ │ 。 │ │ │六、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繳清事宜│ │ │ 。 │ │ │七、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諸如海砂 │ │ │ 屋、凶宅、墳墓等)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 │ │八、投標人之保證金應檢附同額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本票或匯票為限│ │ │ ,又上開保證金票據,如須指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外之人為受款人時,請該受款人依票據法規│ │ │ 定為背書〔即於該票據背面為簽名或蓋章〕。 │ │ │九、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下午2點30分到3點30分(第1次拍賣)。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