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物件專區
![]() |
名稱:
高雄市 前鎮區 允棟市場內1之40號東北
區域:
地坪:
建坪:
底價:
每坪:
區域:
地坪:
建坪:
底價:
每坪:
┌─────────────────────────────────────────────────┐ │105年度司執字第96838號 財產所有人:孟維佳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高雄市│前鎮區 │鎮東 │ │1615-0000 │建│849.00 │全部 │36,000,000元 │ │ ├───┼────┴───┴───┴──────┴─┴─────┴──────┴────────┤ │ │備考 │使用分區及編定:工業區 │ ├─┼───┼────┬───┬───┬──────┬─┬─────┬──────┬────────┤ │2 │高雄市│前鎮區 │鎮東 │ │1616-0000 │養│136.00 │全部 │6,000,000元 │ │ ├───┼────┴───┴───┴──────┴─┴─────┴──────┴────────┤ │ │備考 │使用分區及編定:工業區 │ ├─┼───┼────┬───┬───┬──────┬─┬─────┬──────┬────────┤ │3 │高雄市│前鎮區 │鎮東 │ │1625-0000 │養│48.00 │全部 │2,080,000元 │ │ ├───┼────┴───┴───┴──────┴─┴─────┴──────┴────────┤ │ │備考 │使用分區及編定:工業區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 │597 │高雄市前鎮區鎮│二層樓│二層:400.84 │ │ 全部 │80,000元 │ │ │ │東段1615地號 │加強磚│合計:400.84 │ │ │ │ │ │ │--------------│造 │ │ │ │ │ │ │ │允棟市場內1之4│ │ │ │ │ │ │ │ │0號東北 │ │ │ │ │ │ │ ├──┼───────┴───┴───────────┴─────┴────┴─────────┤ │ │備考│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依105年7月19日查封筆錄記載,據地政人員指稱:1625地號土地上有門牌「鎮昌街25號」建物坐落,│ │ │該建物為危樓;1616地號土地為前開建物後方之三角形土地,部分土地為空地,部分土地為建物占用│ │ │。另據鑑定報告所載:597建號現況為破敗、荒廢、無人居住之危樓,樓下仍有零星之早市,因日後 │ │ │拆除仍需支付拆除搬運費,故鑑估價格如上:又因屬危樓地政人員無法進入測量,故是否有增建無法│ │ │認定,不予測量;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4,16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8,832,000元。 │ │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 │ │五、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繳清事宜│ │ │ 。 │ │ │六、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 │ │ 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 │ │七、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下午2點30分到3點30分(第2次拍賣)。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