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臺南市北區北園街114巷8號
 區域:
 地坪:
 建坪:
 底價:
 每坪:
┌─────────────────────────────────────────────────┐
│105年度司執字第62810號 財產所有人:黃麗華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臺南市│北區    │開元  │      │392         │建│62        │全部        │5,252,000元     │
│  ├───┼────┴───┴───┴──────┴─┴─────┴──────┴────────┤
│  │備考  │住宅區。重測前:三分子段157-69地號。引用101司執全597號假扣押。①遠東商銀②石台生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 │216 │臺南市北區開元│3層、 │1層 : 37.58          │          │  全部  │3,140,000元       │
│  │    │段392地號     │鋼筋混│2層 : 37.58          │          │        │                  │
│  │    │--------------│凝土造│3層 : 37.58          │          │        │                  │
│  │    │臺南市北區北園│、住家│合計:112.74          │          │        │                  │
│  │    │街114巷8號    │用    │                      │          │        │                  │
│  ├──┼───────┴───┴───────────┴─────┴────┴─────────┤
│  │備考│包含未保存登記建物全部。引用101司執全597號假扣押。①遠東商銀②石台生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部分點交、部分不點交                                                            │
│        │                                                                                        │
├────┼────────────────────────────────────────────┤
│使用情形│一、依民國101年9月11日假扣押查封筆錄記載,據債務人黃麗華在場陳稱,該屋為其自住。另依105 │
│        │  年8月10日筆錄記載,本件拍賣之392地號上有216建號建物,並無空地;據債務人兒子在場陳稱 │
│        │  ,建物由債務人自用,並無出租或出借他人;另據債務人兒子稱不清楚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
│        │  情事。本件拍定後建物按債務人占有現況點交,土地不點交,請應買人注意查明。            │
│        │二、依不動產估價報告書記載,不動產經濟型態:住宅區;增建情形:建物前、建物後、建物上。建│
│        │  物特殊情形:無資訊提供。另依債權人105年8月24日具狀陳報目前查無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
│        │  事,請應買人注意查明。                                                              │
│        │三、依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105年10月25日函,至現場勘測不動產,債務人曾告知於十年左右有重新 │
│        │  整修過,依據現場內部地磚及牆壁上所貼磁磚來預估,其整修之時間也大約十年左右。本勘估標│
│        │  的其座落於兩邊鄰路,其座落地之採光及通風比較於鄰間之房屋來的良好,其整修過程也亦容易│
│        │  。請應買人注意查明。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39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1,679,000元。                                                         │
│        │四、拍賣之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
│        │五、拍賣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部分(增建部分),拍定後就該建物,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
│        │  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又該建物若經台南市政府認定係違章建築物而遭拆除,拍定人應自行│
│        │  負責,與本院權責無關。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
│        │  增減價金。                                                                          │
│        │六、拍賣之建物增建部分如佔用他人之土地,占有使用法律關係不明,日後若遭土地所有權人請求拆│
│        │  屋還地,與本院權責無涉。                                                            │
│        │七、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應買人請自 │
│        │  行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
│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 │
│        │  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明。                │
│        │九、本件訂於民國106年1月3日下午3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意股     │
└────┴────────────────────────────────────────────┘
~T64X4L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