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名稱:
臺南市北區北園街114巷8號
區域:
地坪:
建坪:
底價:
每坪:
區域:
地坪:
建坪:
底價:
每坪:
┌─────────────────────────────────────────────────┐ │105年度司執字第62810號 財產所有人:黃麗華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臺南市│北區 │開元 │ │392 │建│62 │全部 │5,252,000元 │ │ ├───┼────┴───┴───┴──────┴─┴─────┴──────┴────────┤ │ │備考 │住宅區。重測前:三分子段157-69地號。引用101司執全597號假扣押。①遠東商銀②石台生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 │216 │臺南市北區開元│3層、 │1層 : 37.58 │ │ 全部 │3,140,000元 │ │ │ │段392地號 │鋼筋混│2層 : 37.58 │ │ │ │ │ │ │--------------│凝土造│3層 : 37.58 │ │ │ │ │ │ │臺南市北區北園│、住家│合計:112.74 │ │ │ │ │ │ │街114巷8號 │用 │ │ │ │ │ │ ├──┼───────┴───┴───────────┴─────┴────┴─────────┤ │ │備考│包含未保存登記建物全部。引用101司執全597號假扣押。①遠東商銀②石台生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部分點交、部分不點交 │ │ │ │ ├────┼────────────────────────────────────────────┤ │使用情形│一、依民國101年9月11日假扣押查封筆錄記載,據債務人黃麗華在場陳稱,該屋為其自住。另依105 │ │ │ 年8月10日筆錄記載,本件拍賣之392地號上有216建號建物,並無空地;據債務人兒子在場陳稱 │ │ │ ,建物由債務人自用,並無出租或出借他人;另據債務人兒子稱不清楚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 │ │ 情事。本件拍定後建物按債務人占有現況點交,土地不點交,請應買人注意查明。 │ │ │二、依不動產估價報告書記載,不動產經濟型態:住宅區;增建情形:建物前、建物後、建物上。建│ │ │ 物特殊情形:無資訊提供。另依債權人105年8月24日具狀陳報目前查無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 │ │ 事,請應買人注意查明。 │ │ │三、依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105年10月25日函,至現場勘測不動產,債務人曾告知於十年左右有重新 │ │ │ 整修過,依據現場內部地磚及牆壁上所貼磁磚來預估,其整修之時間也大約十年左右。本勘估標│ │ │ 的其座落於兩邊鄰路,其座落地之採光及通風比較於鄰間之房屋來的良好,其整修過程也亦容易│ │ │ 。請應買人注意查明。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39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1,679,000元。 │ │ │四、拍賣之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 │ │五、拍賣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部分(增建部分),拍定後就該建物,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 │ │ 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又該建物若經台南市政府認定係違章建築物而遭拆除,拍定人應自行│ │ │ 負責,與本院權責無關。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 │ │ 增減價金。 │ │ │六、拍賣之建物增建部分如佔用他人之土地,占有使用法律關係不明,日後若遭土地所有權人請求拆│ │ │ 屋還地,與本院權責無涉。 │ │ │七、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應買人請自 │ │ │ 行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 │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 │ │ │ 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明。 │ │ │九、本件訂於民國106年1月3日下午3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意股 │ └────┴────────────────────────────────────────────┘ ~T64X4L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