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臺南市北區開元路109之3號
 區域: 北區
 地坪: 1.33
 建坪: 3.03
 底價: 26萬
 每坪:
105年度司執字第82806號 財產所有人:張水源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臺南市│北區    │富台  │      │1071        │雜│11        │5分之2      │180,000元       │
│  ├───┼────┴───┴───┴──────┴─┴─────┴──────┴────────┤
│  │備考  │「商四(1)」商業區。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 │682 │臺南市北區富台│住商用│1層 :11.28           │          │ 5分之2 │80,000元          │
│  │    │段1071地號    │、加強│2層 :13.8            │          │        │                  │
│  │    │--------------│磚造、│合計:25.08           │          │        │                  │
│  │    │臺南市北區開元│2層   │                      │          │        │                  │
│  │    │路109之3號    │      │                      │          │        │                  │
│  ├──┼───────┴───┴───────────┴─────┴────┴─────────┤
│  │備考│包含未保存登記建物全部。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                                                                                        │
├────┼────────────────────────────────────────────┤
│使用情形│查封時,系爭建物有增建3、4樓,係由債務人之兄及其母親使用居住中,四樓天花板有部分毀損,系│
│        │爭建物與109之2號打通合併使用,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6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52,000元。                                                            │
│        │四、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連同土地建物│
│        │  一併承買,拍定人不得拒絕。                                                          │
│        │五、拍賣之建物,其中有增建部份,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辦理第一次│
│        │  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                              │
│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 │
│        │  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
│        │七、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
│        │  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
│        │  訟確定日為止。                                                                      │
│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 │
│        │  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
│        │九、本件訂於民國106年1月5日上午10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1至4號標匭內。方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