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臺南市北區成功路2號十樓之40
 區域: 北區
 地坪: 0.92
 建坪: 8.77
 底價: 83.64萬
 每坪:
105年度司執字第86558號 財產所有人:粟念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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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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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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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南市│北區    │公園  │      │939         │建│2925      │10000分之9  │447,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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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商四(1)」商業區。內有部分法定空地。引用99司執全意416假扣押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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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臺南市│北區    │公園  │      │939-1       │建│434       │10000分之9  │67,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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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商四(1)」商業區。內有部分法定空地。引用99司執全意416假扣押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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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臺南市│北區    │公園  │      │939-2       │建│9         │10000分之9  │1,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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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道路用地。分割自:939-1地號。內有部分法定空地。引用99司執全意416假扣押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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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臺南市│北區    │公園  │      │939-3       │建│3         │10000分之9  │800元           │
│  ├───┼────┴───┴───┴──────┴─┴─────┴──────┴────────┤
│  │備考  │道路用地。分割自:939-1地號。內有部分法定空地。引用99司執全意416假扣押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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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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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540│臺南市北區公園│14層、│10層:28.98           │          │  全部  │320,000元         │
│  │    │段939、939-1、│鋼筋混│合計:28.98           │          │        │                  │
│  │    │939-3地號     │凝土造│                      │          │        │                  │
│  │    │--------------│、住家│                      │          │        │                  │
│  │    │臺南市北區成功│用    │                      │          │        │                  │
│  │    │路2號十樓之40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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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包括共有部分1587建號之持分。引用99司執全意416假扣押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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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情形│點交否:部分點交、部分不點交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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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一、依民國99年6月8日假扣押查封筆錄記載,據債權人代理人在場陳稱:建物無人居住。另依105年9│
│        │  月20日筆錄記載,939、939-1、939-3地號上有建物即國賓大樓,939-2地號現為道路。據管理員│
│        │  在場陳稱,建物約十年沒人居住,管理費每坪每月20元,每月管理費234元,從民國96年1月起沒│
│        │  繳納,沒有停車位。依不動產估價報告書記載,建物內部無水電,建物無增建。本件拍定後,15│
│        │  40建號建物按現況點交,其餘不動產均不點交,請應買人注意查明。                        │
│        │二、依臺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民國105年9月12日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記載│
│        │  ,939-2、939-3地號屬道路用地,屬公共設施用地,請應買人注意查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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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36,4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168,000元。                                                           │
│        │四、拍賣之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
│        │五、本件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土地共有人就土地無優先承買權。                            │
│        │六、本件有積欠管理費,請應買人注意,並自行查證拍定人是否負擔前手之欠繳之管理費,與本院權│
│        │  責無涉。                                                                            │
│        │七、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應買人請自 │
│        │  行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
│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 │
│        │  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明。                │
│        │九、本件訂於民國106年1月3日下午3時30分第2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意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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