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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臺南市北區成功路2號十樓之40
區域: 北區
地坪: 0.92
建坪: 8.77
底價: 83.64萬
每坪:
區域: 北區
地坪: 0.92
建坪: 8.77
底價: 83.64萬
每坪:
105年度司執字第86558號 財產所有人:粟念慈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臺南市│北區 │公園 │ │939 │建│2925 │10000分之9 │447,000元 │ │ ├───┼────┴───┴───┴──────┴─┴─────┴──────┴────────┤ │ │備考 │「商四(1)」商業區。內有部分法定空地。引用99司執全意416假扣押卷。 │ ├─┼───┼────┬───┬───┬──────┬─┬─────┬──────┬────────┤ │2 │臺南市│北區 │公園 │ │939-1 │建│434 │10000分之9 │67,000元 │ │ ├───┼────┴───┴───┴──────┴─┴─────┴──────┴────────┤ │ │備考 │「商四(1)」商業區。內有部分法定空地。引用99司執全意416假扣押卷。 │ ├─┼───┼────┬───┬───┬──────┬─┬─────┬──────┬────────┤ │3 │臺南市│北區 │公園 │ │939-2 │建│9 │10000分之9 │1,600元 │ │ ├───┼────┴───┴───┴──────┴─┴─────┴──────┴────────┤ │ │備考 │道路用地。分割自:939-1地號。內有部分法定空地。引用99司執全意416假扣押卷。 │ ├─┼───┼────┬───┬───┬──────┬─┬─────┬──────┬────────┤ │4 │臺南市│北區 │公園 │ │939-3 │建│3 │10000分之9 │800元 │ │ ├───┼────┴───┴───┴──────┴─┴─────┴──────┴────────┤ │ │備考 │道路用地。分割自:939-1地號。內有部分法定空地。引用99司執全意416假扣押卷。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 │1540│臺南市北區公園│14層、│10層:28.98 │ │ 全部 │320,000元 │ │ │ │段939、939-1、│鋼筋混│合計:28.98 │ │ │ │ │ │ │939-3地號 │凝土造│ │ │ │ │ │ │ │--------------│、住家│ │ │ │ │ │ │ │臺南市北區成功│用 │ │ │ │ │ │ │ │路2號十樓之40 │ │ │ │ │ │ │ ├──┼───────┴───┴───────────┴─────┴────┴─────────┤ │ │備考│包括共有部分1587建號之持分。引用99司執全意416假扣押卷。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部分點交、部分不點交 │ │ │ │ ├────┼────────────────────────────────────────────┤ │使用情形│一、依民國99年6月8日假扣押查封筆錄記載,據債權人代理人在場陳稱:建物無人居住。另依105年9│ │ │ 月20日筆錄記載,939、939-1、939-3地號上有建物即國賓大樓,939-2地號現為道路。據管理員│ │ │ 在場陳稱,建物約十年沒人居住,管理費每坪每月20元,每月管理費234元,從民國96年1月起沒│ │ │ 繳納,沒有停車位。依不動產估價報告書記載,建物內部無水電,建物無增建。本件拍定後,15│ │ │ 40建號建物按現況點交,其餘不動產均不點交,請應買人注意查明。 │ │ │二、依臺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民國105年9月12日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記載│ │ │ ,939-2、939-3地號屬道路用地,屬公共設施用地,請應買人注意查明。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36,4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168,000元。 │ │ │四、拍賣之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 │ │五、本件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土地共有人就土地無優先承買權。 │ │ │六、本件有積欠管理費,請應買人注意,並自行查證拍定人是否負擔前手之欠繳之管理費,與本院權│ │ │ 責無涉。 │ │ │七、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應買人請自 │ │ │ 行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 │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 │ │ │ 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明。 │ │ │九、本件訂於民國106年1月3日下午3時30分第2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意股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