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新竹市志平路113號五樓之1
 區域: 新竹市志平路113號五樓之1
 地坪:
 建坪:
 底價:
 每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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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度司執字第18069號 財產所有人:曾宇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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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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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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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竹市│       │明湖  │      │681         │雜│16596.54  │100000分之49│8,683,000元     │
│  │      │        │      │      │            │  │          │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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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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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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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269│新竹市 明湖段│住家用│五層:131.67          │陽台17.31 │  全部  │5,366,000元       │
│  │    │681地號       │、鋼骨│合計:131.67          │㎡、雨遮5.│        │                  │
│  │    │--------------│造、14│                      │29㎡、含共│        │                  │
│  │    │新竹市志平路11│層    │                      │有部分1311│        │                  │
│  │    │3號五樓之1    │      │                      │、1312建號│        │                  │
│  │    │              │      │                      │、及一切附│        │                  │
│  │    │              │      │                      │屬建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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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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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情形│點交否:部分點交、部分不點交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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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一、105.8.22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無人應門,據大樓警衛表示,建物由債務人自住,有機械│
│        │  式停車位編號173號。                                                                 │
│        │二、停車位部分本院不作實體認定,亦不負擔保責任,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建物部分│
│        │  拍定後點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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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4,049,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2,809,800元。                                                         │
│        │四、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
│        │五、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
│        │  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
│        │六、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5210022轉分機0)代轉或訴訟輔導科(轉分機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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