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台南市下營區大埤寮34號之3
 區域:
 地坪:
 建坪:
 底價:
 每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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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度司執字第55768號 財產所有人:陳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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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   利│最低拍賣價格│  保證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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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目│平方公尺│範   圍│ (新臺幣元) │ (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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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南市│下營區  │大屯寮│      │570-31  │建│136.00  │全部    │920,000元   │184,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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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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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臺南市│下營區  │大屯寮│      │570-42  │建│694.00  │36分之1 │70,000元    │14,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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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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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 │ 保證金額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價    格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新臺幣元)│(新臺幣元)│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範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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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09 │臺南市下營區大│一層  │一層:109.39          │          │ 3分│250,000元 │50,000元  │
│  │    │屯寮段570-31、│      │合計:109.39          │          │ 之1│          │          │
│  │    │-44、45地號   │      │                      │          │    │          │          │
│  │    │--------------│      │                      │          │    │          │          │
│  │    │台南市下營區大│      │                      │          │    │          │          │
│  │    │埤寮34號之3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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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建物部分坐落非債務人所有大屯寮段570-44、45號土地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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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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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拍賣建物坐落於編號1土地、編號2土地現為道路;勘測拍賣建物時,債│
│        │務人太太在場稱:建物現無人居住,只是過年、過節回來拜拜,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均不點交│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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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24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248,000元。                                                           │
│        │四、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
│        │  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
│        │  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
│        │  購買或承受。                                                                        │
│        │五、拍賣之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
│        │  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                                              │
│        │六、編號409號建物部分佔用鄰地地號570-44、-45號土地,若遭鄰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與本院│
│        │  無涉。                                                                              │
│        │七、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 │
│        │  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
│        │  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
│        │  訟確定日為止。                                                                      │
│        │九、本件訂於民國105年11月1日上午10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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