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台南市下營區大埤寮34號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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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年度司執字第55768號 財產所有人:陳晃 │ ├─┬─────────────────────┬─┬────┬────┬──────┬──────┤ │編│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 利│最低拍賣價格│ 保證金額 │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目│平方公尺│範 圍│ (新臺幣元) │ (新臺幣元) │ ├─┼───┼────┼───┼───┼────┼─┼────┼────┼──────┼──────┤ │1 │臺南市│下營區 │大屯寮│ │570-31 │建│136.00 │全部 │920,000元 │184,000元 │ │ ├───┼────┴───┴───┴────┴─┴────┴────┴──────┴──────┤ │ │備考 │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 ├─┼───┼────┬───┬───┬────┬─┬────┬────┬──────┬──────┤ │2 │臺南市│下營區 │大屯寮│ │570-42 │建│694.00 │36分之1 │70,000元 │14,000元 │ │ ├───┼────┴───┴───┴────┴─┴────┴────┴──────┴──────┤ │ │備考 │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 │ 保證金額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價 格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新臺幣元)│(新臺幣元)│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範圍│ │ │ ├─┼──┼───────┼───┼───────────┼─────┼──┼─────┼─────┤ │1 │409 │臺南市下營區大│一層 │一層:109.39 │ │ 3分│250,000元 │50,000元 │ │ │ │屯寮段570-31、│ │合計:109.39 │ │ 之1│ │ │ │ │ │-44、45地號 │ │ │ │ │ │ │ │ │ │--------------│ │ │ │ │ │ │ │ │ │台南市下營區大│ │ │ │ │ │ │ │ │ │埤寮34號之3 │ │ │ │ │ │ │ │ ├──┼───────┴───┴───────────┴─────┴──┴─────┴─────┤ │ │備考│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建物部分坐落非債務人所有大屯寮段570-44、45號土地上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 │ ├────┼────────────────────────────────────────────┤ │使用情形│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拍賣建物坐落於編號1土地、編號2土地現為道路;勘測拍賣建物時,債│ │ │務人太太在場稱:建物現無人居住,只是過年、過節回來拜拜,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均不點交│ │ │。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24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248,000元。 │ │ │四、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 │ │ 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 │ │ 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 │ │ 購買或承受。 │ │ │五、拍賣之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 │ │ 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 │ │ │六、編號409號建物部分佔用鄰地地號570-44、-45號土地,若遭鄰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與本院│ │ │ 無涉。 │ │ │七、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 │ │ │ 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 │ │ 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 │ │ 訟確定日為止。 │ │ │九、本件訂於民國105年11月1日上午10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