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臺南市下營區甲中里7鄰中庄子48之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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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年度司執字第56434號 財產所有人:陳仕杰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臺南市│下營區 │十六甲│ │200-5 │建│111 │8分之1 │80,000元 │ │ ├───┼────┴───┴───┴──────┴─┴─────┴──────┴────────┤ │ │備考 │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 ├─┼───┼────┬───┬───┬──────┬─┬─────┬──────┬────────┤ │2 │臺南市│下營區 │十六甲│ │200-9 │建│101 │全部 │800,000元 │ │ ├───┼────┴───┴───┴──────┴─┴─────┴──────┴────────┤ │ │備考 │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 │365 │臺南市下營區十│3層樓 │一層 : 43.44 │陽台11.28(│ 全部 │1,120,000元 │ │ │ │六甲段200-9地 │房、鋼│二層 : 43.44 │2、3層陽台│ │ │ │ │ │號 │筋混凝│三層 : 43.44 │各5.64) │ │ │ │ │ │--------------│土造、│屋頂突出物: 12.96 │ │ │ │ │ │ │臺南市下營區甲│住家用│合 計:143.28 │ │ │ │ │ │ │中里7鄰中庄子4│ │ │ │ │ │ │ │ │8之10號 │ │ │ │ │ │ │ ├──┼───────┴───┴───────────┴─────┴────┴─────────┤ │ │備考│包含未保存登記建物全部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部分點交、部分不點交 │ │ │ │ ├────┼────────────────────────────────────────────┤ │使用情形│一、本件拍賣之200-5地號為巷道;200-9地號上有一建物(365建號)。本件拍賣之建物係空屋,建 │ │ │ 物無大門、窗戶,亦無水電,屋內浴廁未完成裝設,屋內有壁癌。拍定後,本件土地均不點交,│ │ │ 建物按現況點交,請應買人注意查明。 │ │ │二、依不動產估價報告書記載,本件建物衛浴設備及部分門窗未完成,二、三樓樓梯轉角處,牆壁有│ │ │ 滲水現象。建物內部無水電,建物後有增建。請應買人注意查明。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0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400,000元。 │ │ │四、拍賣之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 │ │五、本件係引用前案(104年度司執字第90609號)鑑價報告核定底價。 │ │ │六、本件拍賣之200-5地號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拍定後不點交,該土地之其他共有人有按同一 │ │ │ 條件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 │ │ 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 │ │七、拍賣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部分(增建部分),拍定後就該建物,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 │ │ 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又該建物若經台南市政府認定係違章建築物而遭拆除,拍定人應自行│ │ │ 負責,與本院權責無關。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 │ │ 增減價金。 │ │ │八、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應買人請自 │ │ │ 行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 │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 │ │ │ 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明。 │ │ │十、本件訂於民國105年10月25日下午3時30分第2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意股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