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臺南市下營區和平街47巷10號
 區域:
 地坪:
 建坪:
 底價:
 每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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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度司執字第83919號 財產所有人:陳文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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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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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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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南市│下營區  │營和  │      │348         │建│1155.69   │3分之1      │5,1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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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住宅區,引用本院105年度司執全字第258號假扣押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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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臺南市│下營區  │營和  │      │370         │建│3.39      │3分之1      │5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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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道路用地,引用本院105年度司執全字第258號假扣押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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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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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46 │臺南市下營區營│一層  │一層:197.3           │          │100000分│200,000元         │
│  │    │和段348地號   │      │合計:197.3           │          │ 之33333│                  │
│  │    │--------------│      │                      │          │        │                  │
│  │    │臺南市下營區和│      │                      │          │        │                  │
│  │    │平街47巷10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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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係未保存登記建物,引用本院105年度司執全字第258號假扣押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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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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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編號1土地上有門牌為臺南市下營區和平街47巷10號三合院坐落 │
│        │、部分為空地、道路,編號2土地為道路、水溝(已鋪設水泥)。據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函稱: │
│        │編號1建物係債務人及其家屬自行使用,有嚴重漏水情事。惟實際使用情況,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 │
│        │定後均不點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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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3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1,070,000元。                                                         │
│        │四、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他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他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其有應有部分│
│        │  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他共有人就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
│        │  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其餘部分。                          │
│        │五、拍賣之建物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
│        │  登記,該建物可否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
│        │  ;而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另該建物如有違反建築法│
│        │  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                          │
│        │六、依臺南市下營區公所核發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記載,拍賣之編號│
│        │  2土地之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道路用地屬倘權屬尚為私有,則屬都市計劃法所稱之「公共 │
│        │  設施保留地」原則上將以徵收方式取得,目前無依都市計畫法第三十條規定獎勵私人或團體投資│
│        │  興辦。                                                                              │
│        │七、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 │
│        │  物之瑕疵(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 │
│        │  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
│        │八、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
│        │九、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
│        │  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
│        │  訟確定日為止。                                                                      │
│        │十、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 │
│        │  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
│        │十一、本件訂於民國105年11月2日下午3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湘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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