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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臺南市下營區和平街47巷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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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年度司執字第83919號 財產所有人:陳文瑞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臺南市│下營區 │營和 │ │348 │建│1155.69 │3分之1 │5,100,000元 │ │ ├───┼────┴───┴───┴──────┴─┴─────┴──────┴────────┤ │ │備考 │住宅區,引用本院105年度司執全字第258號假扣押登記。 │ ├─┼───┼────┬───┬───┬──────┬─┬─────┬──────┬────────┤ │2 │臺南市│下營區 │營和 │ │370 │建│3.39 │3分之1 │50,000元 │ │ ├───┼────┴───┴───┴──────┴─┴─────┴──────┴────────┤ │ │備考 │道路用地,引用本院105年度司執全字第258號假扣押登記。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 │246 │臺南市下營區營│一層 │一層:197.3 │ │100000分│200,000元 │ │ │ │和段348地號 │ │合計:197.3 │ │ 之33333│ │ │ │ │--------------│ │ │ │ │ │ │ │ │臺南市下營區和│ │ │ │ │ │ │ │ │平街47巷10號 │ │ │ │ │ │ │ ├──┼───────┴───┴───────────┴─────┴────┴─────────┤ │ │備考│係未保存登記建物,引用本院105年度司執全字第258號假扣押登記。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 │ ├────┼────────────────────────────────────────────┤ │使用情形│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編號1土地上有門牌為臺南市下營區和平街47巷10號三合院坐落 │ │ │、部分為空地、道路,編號2土地為道路、水溝(已鋪設水泥)。據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函稱: │ │ │編號1建物係債務人及其家屬自行使用,有嚴重漏水情事。惟實際使用情況,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 │ │ │定後均不點交。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3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1,070,000元。 │ │ │四、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他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他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其有應有部分│ │ │ 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他共有人就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 │ │ 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其餘部分。 │ │ │五、拍賣之建物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 │ │ 登記,該建物可否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 │ │ ;而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另該建物如有違反建築法│ │ │ 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 │ │ │六、依臺南市下營區公所核發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記載,拍賣之編號│ │ │ 2土地之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道路用地屬倘權屬尚為私有,則屬都市計劃法所稱之「公共 │ │ │ 設施保留地」原則上將以徵收方式取得,目前無依都市計畫法第三十條規定獎勵私人或團體投資│ │ │ 興辦。 │ │ │七、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 │ │ │ 物之瑕疵(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 │ │ │ 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 │ │八、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 │ │九、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 │ │ 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 │ │ 訟確定日為止。 │ │ │十、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 │ │ │ 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 │ │十一、本件訂於民國105年11月2日下午3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湘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