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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臺南市 大內區石湖里石子瀨328之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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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年度司執字第115613號 財產所有人:楊景昌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 │860 │臺南市大內區大│3層樓 │一層: 79.06 │陽台4.67 │ 2分之1 │583,680元 │ │ │ │內段1503-2地號│房 │二層: 79.06 │ │ │ │ │ │ │--------------│ │三層: 63.33 │ │ │ │ │ │ │石湖里石子瀨32│ │合計:221.45 │ │ │ │ │ │ │8之6號 │ │ │ │ │ │ │ ├──┼───────┴───┴───────────┴─────┴────┴─────────┤ │ │備考│未登記建物查封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 │ ├────┼────────────────────────────────────────────┤ │使用情形│查封時,據債務人大嫂稱:系爭建物係債務人與債務人兄長各居住一戶,本件僅拍賣建物,坐落之土│ │ │地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建物與土地間之占用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83,68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117,000元。 │ │ │四、本件係拍賣應有部份,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 │ │五、拍賣之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 │ │ 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 │ │ │六、本件僅拍賣建物,坐落之土地不在拍賣範圍內,占有使用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拍定人就建物│ │ │ 與土地之利用關係,請自行與土地所有人洽辦,若遭土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與本院權責無│ │ │ 關。 │ │ │七、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如屋內發生非自然死亡、海砂屋│ │ │ 等)無擔保請求權。 │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 │ │ 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有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 │ │ 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 │ │九、本件訂於民國105年10月27日下午3時30分進行特別變賣程序後之減價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 │ │ 八號標匭。廉股。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