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臺南市山上區南洲里272號
 區域:
 地坪:
 建坪:
 底價:
 每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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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度司執字第14462號 財產所有人:陳進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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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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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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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南市│山上區  │樹王  │      │562         │建│263.85    │4分之1      │5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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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使用分區:住宅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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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臺南市│山上區  │樹王  │      │566         │建│317.10    │4分之1      │84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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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使用分區:住宅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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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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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89 │臺南市山上區樹│一層。│一層:227             │          │ 4分之1 │30,000元          │
│  │    │王段533、561、│      │合計:227.0           │          │        │                  │
│  │    │562、563、564 │      │                      │          │        │                  │
│  │    │地號          │      │                      │          │        │                  │
│  │    │--------------│      │                      │          │        │                  │
│  │    │臺南市山上區南│      │                      │          │        │                  │
│  │    │洲里272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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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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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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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民國105年3月15日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編號1土地上有三合院建物一棟(即編號1建│
│        │物),編號2土地為空地,上有幾棵無人管理之龍眼樹。據債權人陳報,編號1建物現無人居住使用,│
│        │呈荒廢狀態,此與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7日現場測量時履勘之狀況相符。本件係拍賣債務人所有不動 │
│        │產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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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37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274,000元。                                                           │
│        │四、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連同土地建物一併承│
│        │  買,拍定人不得拒絕。                                                                │
│        │五、建物如因地上權、典權或租賃關係而使用基地,於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時,基地所有權人對 │
│        │  建物有優先承買權。                                                                  │
│        │六、拍賣之建物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        │  ,該建物可否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而│
│        │  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另該建物如有違反建築法規遭│
│        │  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                              │
│        │七、拍賣之建物占用鄰地(臺南市山上區樹王段533、561、563、564地號)土地,占有使用之法律關│
│        │  係不明,若遭鄰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與本院權責無關。                              │
│        │八、依鑑價報告記載,並無資訊可認定拍賣之建物為海砂屋、輻射屋,或有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
│        │  災受損及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實際現況仍請應買人自行查證。│
│        │九、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 │
│        │  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
│        │  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
│        │十、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
│        │  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
│        │  訟確定日為止。                                                                      │
│        │十一、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 │
│        │   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
│        │十二、本件訂於民國105年10月19日上午10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 源│
│        │   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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