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名稱:
臺南市山上區南洲里272號
區域:
地坪:
建坪:
底價:
每坪:
區域:
地坪:
建坪:
底價:
每坪:
┌─────────────────────────────────────────────────┐ │105年度司執字第14462號 財產所有人:陳進丁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臺南市│山上區 │樹王 │ │562 │建│263.85 │4分之1 │500,000元 │ │ ├───┼────┴───┴───┴──────┴─┴─────┴──────┴────────┤ │ │備考 │使用分區:住宅區。 │ ├─┼───┼────┬───┬───┬──────┬─┬─────┬──────┬────────┤ │2 │臺南市│山上區 │樹王 │ │566 │建│317.10 │4分之1 │840,000元 │ │ ├───┼────┴───┴───┴──────┴─┴─────┴──────┴────────┤ │ │備考 │使用分區:住宅區。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 │289 │臺南市山上區樹│一層。│一層:227 │ │ 4分之1 │30,000元 │ │ │ │王段533、561、│ │合計:227.0 │ │ │ │ │ │ │562、563、564 │ │ │ │ │ │ │ │ │地號 │ │ │ │ │ │ │ │ │--------------│ │ │ │ │ │ │ │ │臺南市山上區南│ │ │ │ │ │ │ │ │洲里272號 │ │ │ │ │ │ │ ├──┼───────┴───┴───────────┴─────┴────┴─────────┤ │ │備考│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 │ ├────┼────────────────────────────────────────────┤ │使用情形│民國105年3月15日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編號1土地上有三合院建物一棟(即編號1建│ │ │物),編號2土地為空地,上有幾棵無人管理之龍眼樹。據債權人陳報,編號1建物現無人居住使用,│ │ │呈荒廢狀態,此與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7日現場測量時履勘之狀況相符。本件係拍賣債務人所有不動 │ │ │產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37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274,000元。 │ │ │四、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連同土地建物一併承│ │ │ 買,拍定人不得拒絕。 │ │ │五、建物如因地上權、典權或租賃關係而使用基地,於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時,基地所有權人對 │ │ │ 建物有優先承買權。 │ │ │六、拍賣之建物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 │ ,該建物可否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而│ │ │ 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另該建物如有違反建築法規遭│ │ │ 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 │ │ │七、拍賣之建物占用鄰地(臺南市山上區樹王段533、561、563、564地號)土地,占有使用之法律關│ │ │ 係不明,若遭鄰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與本院權責無關。 │ │ │八、依鑑價報告記載,並無資訊可認定拍賣之建物為海砂屋、輻射屋,或有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 │ │ 災受損及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實際現況仍請應買人自行查證。│ │ │九、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 │ │ │ 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 │ │ 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 │ │十、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 │ │ 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 │ │ 訟確定日為止。 │ │ │十一、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 │ │ │ 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 │ │十二、本件訂於民國105年10月19日上午10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 源│ │ │ 股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