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臺南市 山上區臺南市山上區明和里117號
 區域:
 地坪:
 建坪:
 底價:
 每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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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度司執字第38174號 財產所有人:鄭錡蔚即鄭諮嬴、鄭詠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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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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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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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南市│山上區  │媽祖  │      │170         │建│287.19    │12分之2     │37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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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使用分區:住宅區。鄭錡蔚即鄭諮嬴、鄭詠仁權利範圍各12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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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臺南市│山上區  │媽祖  │      │171         │建│28.35     │12分之2     │40,000元        │
│  ├───┼────┴───┴───┴──────┴─┴─────┴──────┴────────┤
│  │備考  │使用分區:道路用地。鄭錡蔚即鄭諮嬴、鄭詠仁權利範圍各12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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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臺南市│山上區  │媽祖  │      │171-1       │建│10.89     │12分之2     │20,000元        │
│  ├───┼────┴───┴───┴──────┴─┴─────┴──────┴────────┤
│  │備考  │使用分區:住宅區。鄭錡蔚即鄭諮嬴、鄭詠仁權利範圍各12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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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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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41 │臺南市山上區媽│1層   │一層:119.04          │          │ 6分之2 │120,000元         │
│  │    │祖段168、170、│      │合計:119.04          │          │        │                  │
│  │    │171、171-1地號│      │                      │          │        │                  │
│  │    │--------------│      │                      │          │        │                  │
│  │    │臺南市山上區明│      │                      │          │        │                  │
│  │    │和里117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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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鄭錡蔚即鄭諮嬴、鄭詠仁權利範圍各6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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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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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民國105年7月4日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除編號1建物占用部分外,其餘部│
│        │分為空地。編號1建物現為非債務人之第三人居住,其占有使用關係不明。本件係拍賣債務人所有不 │
│        │動產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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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110,000元。                                                           │
│        │四、本件不動產共分2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 │
│        │  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
│        │  亦得撤銷。                                                                          │
│        │五、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本次合併拍賣之全│
│        │  部土地及建物一併承買,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                                  │
│        │六、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 │
│        │  承買權。                                                                            │
│        │七、建物如因地上權、典權或租賃關係而使用基地,於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時,基地所有權人對 │
│        │  建物有優先承買權。                                                                  │
│        │八、依臺南市山上區公所核發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記載,拍賣之土地│
│        │  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倘權屬尚為私有,則屬都市計畫法所稱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原則上將│
│        │  以徵收方式取得,目前無依都市計畫法第三十條規定獎勵私人或團體投資興辦。              │
│        │九、拍賣之建物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        │  ,該建物可否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而│
│        │  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另該建物如有違反建築法規遭│
│        │  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                              │
│        │十、拍賣之建物占用鄰地(同段168地號)土地,占有使用之法律關係不明,若遭鄰地所有權人請求 │
│        │  拆屋還地,與本院權責無關。                                                          │
│        │十一、依鑑價報告記載,並無資訊可認定拍賣之建物為海砂屋、輻射屋,或有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        │   火災受損及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實際現況仍請應買人自行查│
│        │   證。                                                                              │
│        │十二、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 │
│        │   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
│        │   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
│        │十三、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
│        │、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
│        │確定日為止。                                                                            │
│        │十四、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 │
│        │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
│        │十五、本件訂於民國105年11月1日上午10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 合 │
│        │股                                                                                      │
└────┴────────────────────────────────────────────┘
標別:乙
┌─────────────────────────────────────────────────┐
│105年度司執字第38174號 財產所有人:鄭錡蔚即鄭諮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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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臺南市│大內區  │大內  │      │2646        │旱│11050     │6分之1      │670,000元       │
│  ├───┼────┴───┴───┴──────┴─┴─────┴──────┴────────┤
│  │備考  │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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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民國105年6月4日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無路可達,自離該土地最近的道 │
│        │路遠眺,土地上均為雜樹。本件係拍賣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
│        │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7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134,000元。                                                           │
│        │四、本件不動產共分2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 │
│        │  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
│        │  亦得撤銷。                                                                          │
│        │五、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
│        │六、拍賣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三十三條前段「私法│
│        │  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同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
│        │  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三十三條但書規定而得承受耕地者,應│
│        │  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於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且不│
│        │  許嗣後補正)。                                                                      │
│        │七、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 │
│        │  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
│        │  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
│        │  訟確定日為止。                                                                      │
│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 │
│        │  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
│        │十、本件訂於民國105年11月1日上午10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 合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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