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臺南市中西區健康路一段390巷42號4樓之5
 區域:
 地坪:
 建坪:
 底價:
 每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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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度司執字第21737號 財產所有人:王杏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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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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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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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南市│中西區  │南寧  │      │6021-6      │建│5345      │10000分之18 │58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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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內有部份法定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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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臺南市│中西區  │南寧  │      │6021-143    │建│76        │10000分之18 │7,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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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內有部份法定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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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臺南市│中西區  │南寧  │      │6021-144    │建│64        │10000分之18 │7,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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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內有部份法定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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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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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6810│臺南市中西區南│7層樓 │四層:36.81           │陽台4.09  │  全部  │429,000元         │
│  │    │寧段6021-6地號│房、鋼│走廊:10.88           │          │        │                  │
│  │    │--------------│筋混凝│合計:47.69           │          │        │                  │
│  │    │臺南市中西區健│土造、│                      │          │        │                  │
│  │    │康路一段390巷4│住家用│                      │          │        │                  │
│  │    │2號4樓之5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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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包括共同使用部分6917建號之持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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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情形│點交否:部分點交、部分不點交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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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編號2、3土地係大樓防火巷,另本院會同鑑價時,據第三人郭自由稱:│
│        │該建物目前有出租予伊,租期自民國104年3月起至今,每月租金新台幣4000元等語,惟上開租賃關係│
│        │業經本院依法除去,應買人應自行查證,拍定後僅建物按現況點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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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02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206,000元。                                                           │
│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
│        │五、本件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土地共有人就土地無優先承買權。                            │
│        │六、編號2、3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為通行之必要,拍定後該土地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
│        │七、依鑑價報告之記載,本案拍賣建物,尚無顯著資料顯示拍賣建物有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輻射污│
│        │  染、海砂屋、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等情事,應買人如有其他欲明瞭之情形,請自行查證。      │
│        │八、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 │
│        │  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
│        │九、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
│        │  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
│        │  訟確定日為止。                                                                      │
│        │十、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
│        │  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
│        │十一、本件訂於民國105年10月26日下午3時30分第3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坤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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