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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臺南市中西區健康路一段390巷42號4樓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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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年度司執字第21737號 財產所有人:王杏芬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臺南市│中西區 │南寧 │ │6021-6 │建│5345 │10000分之18 │583,000元 │ │ ├───┼────┴───┴───┴──────┴─┴─────┴──────┴────────┤ │ │備考 │內有部份法定空地 │ ├─┼───┼────┬───┬───┬──────┬─┬─────┬──────┬────────┤ │2 │臺南市│中西區 │南寧 │ │6021-143 │建│76 │10000分之18 │7,000元 │ │ ├───┼────┴───┴───┴──────┴─┴─────┴──────┴────────┤ │ │備考 │內有部份法定空地 │ ├─┼───┼────┬───┬───┬──────┬─┬─────┬──────┬────────┤ │3 │臺南市│中西區 │南寧 │ │6021-144 │建│64 │10000分之18 │7,000元 │ │ ├───┼────┴───┴───┴──────┴─┴─────┴──────┴────────┤ │ │備考 │內有部份法定空地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 │6810│臺南市中西區南│7層樓 │四層:36.81 │陽台4.09 │ 全部 │429,000元 │ │ │ │寧段6021-6地號│房、鋼│走廊:10.88 │ │ │ │ │ │ │--------------│筋混凝│合計:47.69 │ │ │ │ │ │ │臺南市中西區健│土造、│ │ │ │ │ │ │ │康路一段390巷4│住家用│ │ │ │ │ │ │ │2號4樓之5 │ │ │ │ │ │ │ ├──┼───────┴───┴───────────┴─────┴────┴─────────┤ │ │備考│包括共同使用部分6917建號之持分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部分點交、部分不點交 │ │ │ │ ├────┼────────────────────────────────────────────┤ │使用情形│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編號2、3土地係大樓防火巷,另本院會同鑑價時,據第三人郭自由稱:│ │ │該建物目前有出租予伊,租期自民國104年3月起至今,每月租金新台幣4000元等語,惟上開租賃關係│ │ │業經本院依法除去,應買人應自行查證,拍定後僅建物按現況點交。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02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206,000元。 │ │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 │ │五、本件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土地共有人就土地無優先承買權。 │ │ │六、編號2、3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為通行之必要,拍定後該土地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 │ │七、依鑑價報告之記載,本案拍賣建物,尚無顯著資料顯示拍賣建物有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輻射污│ │ │ 染、海砂屋、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等情事,應買人如有其他欲明瞭之情形,請自行查證。 │ │ │八、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 │ │ │ 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 │ │九、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 │ │ 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 │ │ 訟確定日為止。 │ │ │十、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 │ │ 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 │ │十一、本件訂於民國105年10月26日下午3時30分第3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坤股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