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台南市中西區西華南街20號六樓之11
 區域:
 地坪:
 建坪:
 底價:
 每坪:
┌─────────────────────────────────────────────────┐
│105年度司執字第24298號 財產所有人:楊豐榮                                                        │
├─┬─────────────────────┬─┬────┬────┬──────┬──────┤
│編│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   利│最低拍賣價格│  保證金額  │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目│平方公尺│範   圍│ (新臺幣元) │ (新臺幣元) │
├─┼───┼────┼───┼───┼────┼─┼────┼────┼──────┼──────┤
│1 │臺南市│中西區  │青年  │      │126     │建│334.93  │10000分 │324,000元   │65,000元    │
│  │      │        │      │      │        │  │        │之112   │            │            │
│  ├───┼────┴───┴───┴────┴─┴────┴────┴──────┴──────┤
│  │備考  │重測前:清水段三小段0005-0003地號,「商四(1)」商業區。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 │ 保證金額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價    格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新臺幣元)│(新臺幣元)│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範圍│          │          │
├─┼──┼───────┼───┼───────────┼─────┼──┼─────┼─────┤
│1 │156 │臺南市中西區青│六層樓│六層:16.23           │陽台:1.92 │全部│358,000元 │72,000元  │
│  │    │年段126地號   │房、鋼│合計:16.23           │          │    │          │          │
│  │    │--------------│筋混凝│                      │          │    │          │          │
│  │    │台南市中西區西│土造、│                      │          │    │          │          │
│  │    │華南街20號六樓│住家用│                      │          │    │          │          │
│  │    │之11          │      │                      │          │    │          │          │
│  ├──┼───────┴───┴───────────┴─────┴──┴─────┴─────┤
│  │備考│共有部分:青年段163建號(權利範圍1000分之18)、青年段165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2)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                                                                                        │
├────┼────────────────────────────────────────────┤
│使用情形│據鑑價報告所載,系爭建物為承租人居住使用中,且天花板有嚴重漏水現象,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本│
│        │件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8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137,000元。                                                           │
│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
│        │五、拍賣之不動產為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區分所有建物,其基地、公共設施及道路用地之共有人│
│        │  無優先承買權。                                                                      │
│        │六、本件有無積欠管理費及公寓大廈停車位不明,請應買人注意,並自行查證拍定人是否負擔前手之│
│        │  欠繳之管理費,與本院權責無涉。                                                      │
│        │七、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 │
│        │  物之瑕疵(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 │
│        │  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
│        │  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
│        │  訟確定日為止。                                                                      │
│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 │
│        │  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
│        │十、本件訂於民國105年11月9日上午10時30分第4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1至4號標匭內。明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