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台南市中西區西門路二段120號10樓
 區域:
 地坪:
 建坪:
 底價:
 每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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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度司執字第28074號 財產所有人:蔡木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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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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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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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南市│中西區  │保西  │      │394         │建│2040.22   │8萬分之147  │359,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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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重測前:西門段四小段105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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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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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16 │臺南市中西區保│11層、│10層:1440.12         │          │8萬分之1│154,000元         │
│  │    │西段394地號   │鋼筋混│合計:1440.12         │          │   965  │                  │
│  │    │--------------│凝土造│                      │          │        │                  │
│  │    │台南市中西區西│、點心│                      │          │        │                  │
│  │    │門路二段120號1│城    │                      │          │        │                  │
│  │    │0樓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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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包括共同使用部分234建號之持分、重測前:西門段四小段163建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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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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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履勘現場時,一樓店家陳稱:該大樓2樓以上均斷水斷電,已荒廢數年,無人使用。拍賣建物無法確 │
│        │定詳細位置,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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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13,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103,000元。                                                           │
│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
│        │五、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建物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
│        │  就建物與土地共同承買。                                                              │
│        │六、本件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土地共有人就土地無優先承買權。                            │
│        │七、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 │
│        │  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
│        │  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
│        │  訟確定日為止。                                                                      │
│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 │
│        │  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
│        │十、本件訂於民國105年10月25日上午10時30分特別變賣程序後之減價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 │
│        │  號標匭內。祥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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