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台南市中西區西門路二段120號10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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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年度司執字第28074號 財產所有人:蔡木川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臺南市│中西區 │保西 │ │394 │建│2040.22 │8萬分之147 │359,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西門段四小段105地號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 │316 │臺南市中西區保│11層、│10層:1440.12 │ │8萬分之1│154,000元 │ │ │ │西段394地號 │鋼筋混│合計:1440.12 │ │ 965 │ │ │ │ │--------------│凝土造│ │ │ │ │ │ │ │台南市中西區西│、點心│ │ │ │ │ │ │ │門路二段120號1│城 │ │ │ │ │ │ │ │0樓 │ │ │ │ │ │ │ ├──┼───────┴───┴───────────┴─────┴────┴─────────┤ │ │備考│包括共同使用部分234建號之持分、重測前:西門段四小段163建號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 │ ├────┼────────────────────────────────────────────┤ │使用情形│履勘現場時,一樓店家陳稱:該大樓2樓以上均斷水斷電,已荒廢數年,無人使用。拍賣建物無法確 │ │ │定詳細位置,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13,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103,000元。 │ │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 │ │五、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建物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 │ │ 就建物與土地共同承買。 │ │ │六、本件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土地共有人就土地無優先承買權。 │ │ │七、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 │ │ │ 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 │ │ 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 │ │ 訟確定日為止。 │ │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 │ │ │ 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 │ │十、本件訂於民國105年10月25日上午10時30分特別變賣程序後之減價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 │ │ │ 號標匭內。祥股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