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臺南市中西區西門路一段556號
 區域:
 地坪:
 建坪:
 底價:
 每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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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度司執字第34850號 財產所有人:周明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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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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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南市│中西區  │南寧  │      │6008-13     │建│149.00    │3分之1      │5,440,000元     │
│  ├───┼────┴───┴───┴──────┴─┴─────┴──────┴────────┤
│  │備考  │「商四(1)」商業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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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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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6271│臺南市中西區南│補強磚│一層: 73.52          │          │ 3分之1 │384,000元         │
│  │    │寧段6008-13地 │造、住│二層: 73.52          │          │        │                  │
│  │    │號            │家用、│三層: 73.52          │          │        │                  │
│  │    │--------------│3層樓 │合計:220.56          │          │        │                  │
│  │    │臺南市中西區西│房    │                      │          │        │                  │
│  │    │門路一段556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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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包含未保存登記建物之持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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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6312│臺南市中西區南│加強磚│一層: 49.75          │          │ 3分之1 │512,000元         │
│  │    │寧段6008-13地 │造、住│二層: 72.25          │          │        │                  │
│  │    │號            │商用、│三層: 72.25          │          │        │                  │
│  │    │--------------│3層樓 │騎樓: 20.00          │          │        │                  │
│  │    │臺南市中西區西│房    │合計:214.25          │          │        │                  │
│  │    │門路一段556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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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包含未保存登記建物之持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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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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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一、本件拍賣之6008-13地號上有二棟建物(6312建號及6271建號)及天井,6312建號面臨西門路,6│
│        │  271建號係後棟,兩棟建物相通。查封時,據債務人在場陳稱,建物由債務人自用,無出租或出 │
│        │  借他人,6271建號二樓後面房間上鎖由債務人弟弟使用。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均│
│        │  不點交,請應買人注意。                                                              │
│        │二、依不動產估價報告書記載,6271、6312建號互相連接,6312建號位於接近路面,且增建四樓佛廳│
│        │  及雨遮部分,6271建號雖與6312建號互相連接但有各自之樓梯可上下樓,但出入口只能由6312建│
│        │  號進入,請應買人注意查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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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33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1,268,000元。                                                         │
│        │四、本件不動產6宗分2標拍賣,請分別出價,並寫總價。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
│        │  未到場,即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扣除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執行費│
│        │  用後,連同其他標的已拍定部分,若足以清償債權總額時,其餘各標即停止拍賣,縱使拍定,亦│
│        │  得撤銷其拍定。                                                                      │
│        │五、拍賣之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
│        │六、本件土地及建物均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其他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
│        │  之共有人須就其有優先承買權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共有人主張優先│
│        │  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其餘不動產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
│        │七、拍賣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部分(增建部分),拍定後就該建物,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
│        │  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又該建物若經台南市政府認定係違章建築物而遭拆除,拍定人應自行│
│        │  負責,與本院權責無關。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
│        │  增減價金。                                                                          │
│        │八、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應買人請自 │
│        │  行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
│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 │
│        │  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明。                │
│        │十、本件訂於民國105年10月25日下午3時30分第3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意股   │
│        │  甲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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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別: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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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度司執字第34850號 財產所有人:周明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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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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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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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南市│南區    │南山  │      │42          │原│260.00    │120分之1    │38,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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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住三」住宅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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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臺南市│南區    │南山  │      │42-1        │原│167.00    │120分之1    │24,000元        │
│  ├───┼────┴───┴───┴──────┴─┴─────┴──────┴────────┤
│  │備考  │道路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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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臺南市│南區    │南山  │      │826         │建│197.00    │120分之1    │16,000元        │
│  ├───┼────┴───┴───┴──────┴─┴─────┴──────┴────────┤
│  │備考  │「住三」住宅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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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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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一、本件拍賣之42地號上有建物(門牌:灣裡路521號、523號);42-1地號上有建物,部分土地係屋│
│        │  前空地;826地號上有二間建物(門牌:興南街166巷14號、興南街142號),部分巷道,部分空 │
│        │  地。上開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之內,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由拍定人自理。│
│        │  本件拍定後不點交,請應買人注意查明。                                                │
│        │二、依臺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5年4月27日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記載,│
│        │  42-1地號屬道路用地,屬公共設施用地,請應買人注意查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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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16,000元。                                                            │
│        │四、本件不動產6宗分2標拍賣,請分別出價,並寫總價。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
│        │  未到場,即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扣除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執行費│
│        │  用後,連同其他標的已拍定部分,若足以清償債權總額時,其餘各標即停止拍賣,縱使拍定,亦│
│        │  得撤銷其拍定。                                                                      │
│        │五、上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對於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                   │
│        │六、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拍定後不點交,該土地之其他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如共│
│        │  有人對土地主張優先購買致建物與土地異其所有權人時,其法律關係由當事人自理。          │
│        │七、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
│        │  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
│        │  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
│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 │
│        │  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明。                │
│        │九、本件訂於民國105年10月25日下午3時30分第3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意股   │
│        │  乙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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