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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臺南市中西區西門路一段556號
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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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年度司執字第34850號 財產所有人:周明德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臺南市│中西區 │南寧 │ │6008-13 │建│149.00 │3分之1 │5,440,000元 │ │ ├───┼────┴───┴───┴──────┴─┴─────┴──────┴────────┤ │ │備考 │「商四(1)」商業區。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 │6271│臺南市中西區南│補強磚│一層: 73.52 │ │ 3分之1 │384,000元 │ │ │ │寧段6008-13地 │造、住│二層: 73.52 │ │ │ │ │ │ │號 │家用、│三層: 73.52 │ │ │ │ │ │ │--------------│3層樓 │合計:220.56 │ │ │ │ │ │ │臺南市中西區西│房 │ │ │ │ │ │ │ │門路一段556號 │ │ │ │ │ │ │ ├──┼───────┴───┴───────────┴─────┴────┴─────────┤ │ │備考│包含未保存登記建物之持分 │ ├─┼──┼───────┬───┬───────────┬─────┬────┬─────────┤ │2 │6312│臺南市中西區南│加強磚│一層: 49.75 │ │ 3分之1 │512,000元 │ │ │ │寧段6008-13地 │造、住│二層: 72.25 │ │ │ │ │ │ │號 │商用、│三層: 72.25 │ │ │ │ │ │ │--------------│3層樓 │騎樓: 20.00 │ │ │ │ │ │ │臺南市中西區西│房 │合計:214.25 │ │ │ │ │ │ │門路一段556號 │ │ │ │ │ │ │ ├──┼───────┴───┴───────────┴─────┴────┴─────────┤ │ │備考│包含未保存登記建物之持分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 │ ├────┼────────────────────────────────────────────┤ │使用情形│一、本件拍賣之6008-13地號上有二棟建物(6312建號及6271建號)及天井,6312建號面臨西門路,6│ │ │ 271建號係後棟,兩棟建物相通。查封時,據債務人在場陳稱,建物由債務人自用,無出租或出 │ │ │ 借他人,6271建號二樓後面房間上鎖由債務人弟弟使用。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均│ │ │ 不點交,請應買人注意。 │ │ │二、依不動產估價報告書記載,6271、6312建號互相連接,6312建號位於接近路面,且增建四樓佛廳│ │ │ 及雨遮部分,6271建號雖與6312建號互相連接但有各自之樓梯可上下樓,但出入口只能由6312建│ │ │ 號進入,請應買人注意查明。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33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1,268,000元。 │ │ │四、本件不動產6宗分2標拍賣,請分別出價,並寫總價。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 │ │ 未到場,即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扣除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執行費│ │ │ 用後,連同其他標的已拍定部分,若足以清償債權總額時,其餘各標即停止拍賣,縱使拍定,亦│ │ │ 得撤銷其拍定。 │ │ │五、拍賣之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 │ │六、本件土地及建物均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其他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 │ │ 之共有人須就其有優先承買權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共有人主張優先│ │ │ 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其餘不動產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 │ │七、拍賣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部分(增建部分),拍定後就該建物,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 │ │ 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又該建物若經台南市政府認定係違章建築物而遭拆除,拍定人應自行│ │ │ 負責,與本院權責無關。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 │ │ 增減價金。 │ │ │八、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應買人請自 │ │ │ 行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 │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 │ │ │ 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明。 │ │ │十、本件訂於民國105年10月25日下午3時30分第3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意股 │ │ │ 甲標 │ └────┴────────────────────────────────────────────┘ 標別:乙 ┌─────────────────────────────────────────────────┐ │105年度司執字第34850號 財產所有人:周明德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臺南市│南區 │南山 │ │42 │原│260.00 │120分之1 │38,000元 │ │ ├───┼────┴───┴───┴──────┴─┴─────┴──────┴────────┤ │ │備考 │「住三」住宅區。 │ ├─┼───┼────┬───┬───┬──────┬─┬─────┬──────┬────────┤ │2 │臺南市│南區 │南山 │ │42-1 │原│167.00 │120分之1 │24,000元 │ │ ├───┼────┴───┴───┴──────┴─┴─────┴──────┴────────┤ │ │備考 │道路用地。 │ ├─┼───┼────┬───┬───┬──────┬─┬─────┬──────┬────────┤ │3 │臺南市│南區 │南山 │ │826 │建│197.00 │120分之1 │16,000元 │ │ ├───┼────┴───┴───┴──────┴─┴─────┴──────┴────────┤ │ │備考 │「住三」住宅區。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本件拍賣之42地號上有建物(門牌:灣裡路521號、523號);42-1地號上有建物,部分土地係屋│ │ │ 前空地;826地號上有二間建物(門牌:興南街166巷14號、興南街142號),部分巷道,部分空 │ │ │ 地。上開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之內,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由拍定人自理。│ │ │ 本件拍定後不點交,請應買人注意查明。 │ │ │二、依臺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5年4月27日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記載,│ │ │ 42-1地號屬道路用地,屬公共設施用地,請應買人注意查明。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16,000元。 │ │ │四、本件不動產6宗分2標拍賣,請分別出價,並寫總價。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 │ │ 未到場,即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扣除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執行費│ │ │ 用後,連同其他標的已拍定部分,若足以清償債權總額時,其餘各標即停止拍賣,縱使拍定,亦│ │ │ 得撤銷其拍定。 │ │ │五、上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對於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 │ │ │六、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拍定後不點交,該土地之其他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如共│ │ │ 有人對土地主張優先購買致建物與土地異其所有權人時,其法律關係由當事人自理。 │ │ │七、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 │ │ 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 │ │ 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 │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 │ │ │ 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明。 │ │ │九、本件訂於民國105年10月25日下午3時30分第3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意股 │ │ │ 乙標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