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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臺南市中西區湖美一街114巷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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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年度司執字第44641號 財產所有人:連耀楹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臺南市│中西區 │頂美 │ │1019 │建│63.47 │全部 │3,900,000元 │ │ ├───┼────┴───┴───┴──────┴─┴─────┴──────┴────────┤ │ │備考 │內有部分法定空地。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 │487 │臺南市中西區頂│3層樓 │一層: 37.17 │陽台4.52 │ 全部 │940,000元 │ │ │ │美段1019地號 │房、鋼│二層: 37.17 │ │ │ │ │ │ │--------------│筋混凝│三層: 37.17 │ │ │ │ │ │ │臺南市中西區湖│土造、│合計:111.51 │ │ │ │ │ │ │美一街114巷10 │住家用│ │ │ │ │ │ │ │號 │ │ │ │ │ │ │ ├──┼───────┴───┴───────────┴─────┴────┴─────────┤ │ │備考│包含增建之未保存登記建物全部。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點交 │ │ │ │ ├────┼────────────────────────────────────────────┤ │使用情形│查封時,系爭建物無人在場;嗣據鑑價報告書所示,系爭建物無人居住,現場遺留傢俱,其中一、二│ │ │樓天花板及陽台均有嚴重水泥剝落及鋼筋裸露等疑似海砂屋情形,請投標人注意;另臺南市政府警察│ │ │局第二分局函稱,系爭建物無人回應,惟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84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968,000元。 │ │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 │ │ │ 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 │ │五、拍賣之建物,其中有增建部份,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辦理第一次│ │ │ 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 │ │ │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 │ │ 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 │ │ 訟確定日為止。 │ │ │七、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 │ │ │ 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 │ │八、本件訂於民國105年10月19日上午10時30分第1次拍賣。 │ │ │九、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慎股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