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臺南市中西區湖美一街114巷10號
 區域:
 地坪:
 建坪:
 底價:
 每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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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度司執字第44641號 財產所有人:連耀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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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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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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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南市│中西區  │頂美  │      │1019        │建│63.47     │全部        │3,9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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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內有部分法定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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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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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87 │臺南市中西區頂│3層樓 │一層: 37.17          │陽台4.52  │  全部  │940,000元         │
│  │    │美段1019地號  │房、鋼│二層: 37.17          │          │        │                  │
│  │    │--------------│筋混凝│三層: 37.17          │          │        │                  │
│  │    │臺南市中西區湖│土造、│合計:111.51          │          │        │                  │
│  │    │美一街114巷10 │住家用│                      │          │        │                  │
│  │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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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包含增建之未保存登記建物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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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情形│點交否:點交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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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查封時,系爭建物無人在場;嗣據鑑價報告書所示,系爭建物無人居住,現場遺留傢俱,其中一、二│
│        │樓天花板及陽台均有嚴重水泥剝落及鋼筋裸露等疑似海砂屋情形,請投標人注意;另臺南市政府警察│
│        │局第二分局函稱,系爭建物無人回應,惟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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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84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968,000元。                                                           │
│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 │
│        │  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
│        │五、拍賣之建物,其中有增建部份,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辦理第一次│
│        │  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                              │
│        │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
│        │  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
│        │  訟確定日為止。                                                                      │
│        │七、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 │
│        │  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
│        │八、本件訂於民國105年10月19日上午10時30分第1次拍賣。                                    │
│        │九、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慎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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