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臺南市中西區觀亭街75號
 區域:
 地坪:
 建坪:
 底價:
 每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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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度司執字第47607號 財產所有人:王凌秋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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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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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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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南市│中西區  │觀音  │      │255         │建│215.18    │4分之1      │3,2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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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商業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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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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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1  │臺南市中西區觀│三層、│一層:191.11          │          │ 4分之1 │1,280,000元       │
│  │    │音段255地號   │住商用│二層:182.28          │          │        │                  │
│  │    │--------------│、加強│三層:158.59          │          │        │                  │
│  │    │臺南市中西區觀│磚造  │騎樓: 13.65          │          │        │                  │
│  │    │亭街75號      │      │合計:545.63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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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包含未保存登記建物全部、門牌整編前「成功路175巷1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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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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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查封時,據債務人在場陳稱:系爭建物係債務人自住,建物後方與門牌號碼為成功路189號之建物 │
│        │後方原本互通,因其建物出售於第三人(異人館),現僅以木門區隔,另其建物內牆壁有龜裂且有滲水│
│        │情況;嗣據鑑價報告所示:系爭建物為債務人及其親屬居住使用,建物四層內有龜裂現象並有壁癌,│
│        │二層後方有與隔鄰相通之鐵捲門,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本件拍賣共有物應有部分,其有無分管契約不│
│        │明,拍定後不點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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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48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896,000元。                                                           │
│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
│        │五、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該共有之不動產有優先承買權。                      │
│        │六、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連同土地建物一併承買,拍定人不得拒絕。                    │
│        │七、拍賣之建物,其中有增建部份,含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辦理第一次│
│        │  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                              │
│        │八、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 │
│        │  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
│        │九、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
│        │  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
│        │  訟確定日為止。                                                                      │
│        │十、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 │
│        │  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
│        │十一、本件訂於民國105年10月26日下午3時30分第3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吉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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