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臺南市中西區民權路三段336號底層
 區域:
 地坪:
 建坪:
 底價:
 每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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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度司執字第48809號 財產所有人:姜榮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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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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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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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南市│中西區  │協進  │      │994         │建│1331      │135500分之25│190,000元       │
│  │      │        │      │      │            │  │          │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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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住宅區,引用92年度執全35號假扣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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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臺南市│中西區  │協進  │      │1002-1      │建│11        │1100分之2   │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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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住宅區,引用92年度執全35號假扣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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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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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153│臺南市中西區協│7層樓 │地下層:25.97         │          │ 17分之1│200,000元         │
│  │    │進段994、1002-│房、鋼│合  計:25.97         │          │        │                  │
│  │    │1地號         │筋混凝│                      │          │        │                  │
│  │    │--------------│土造、│                      │          │        │                  │
│  │    │臺南市中西區民│住家用│                      │          │        │                  │
│  │    │權路三段336號 │      │                      │          │        │                  │
│  │    │底層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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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包括共同使用部分1154建號之持分,引用92年度執全35號假扣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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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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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假扣押查封時,據債權人代理人稱,查封之建物係出租予第三人開設安親班,租期及承租人不明,惟│
│        │本件會鑑時,建物係做平面停車位使用,占用情形不明,應買人應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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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80,000元。                                                            │
│        │四、本件為公寓大廈,其移轉應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                                │
│        │五、系爭建物係拍賣應有部份,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係由共有人應買,其餘共有人不得再主│
│        │  張優先承買。                                                                        │
│        │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
│        │  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
│        │  訟確定日為止。                                                                      │
│        │六、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 │
│        │  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
│        │七、本件訂於民國105年11月1日下午3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第四號標匭內。公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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