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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臺南市中西區正德街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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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年度司執字第52171號 財產所有人:王志聰地政士即徐博霖之遺產管理人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臺南市│中西區 │中正 │ │763 │建│9.45 │2分之1 │160,000元 │ │ ├───┼────┴───┴───┴──────┴─┴─────┴──────┴────────┤ │ │備考 │債權人聲請援引前案(102司執19657)第二次拍賣程序底價 │ ├─┼───┼────┬───┬───┬──────┬─┬─────┬──────┬────────┤ │2 │臺南市│中西區 │中正 │ │764 │建│1.59 │2分之1 │32,000元 │ │ ├───┼────┴───┴───┴──────┴─┴─────┴──────┴────────┤ │ │備考 │債權人聲請援引前案(102司執19657)第二次拍賣程序底價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 │393 │臺南市中西區中│一層、│一層:9.18 │ │ 2分之1 │20,000元 │ │ │ │正段763地號 │住家用│合計:9.18 │ │ │ │ │ │ │--------------│、木造│ │ │ │ │ │ │ │臺南市中西區正│ │ │ │ │ │ │ │ │德街14號 │ │ │ │ │ │ │ ├──┼───────┴───┴───────────┴─────┴────┴─────────┤ │ │備考│包含未保存登記建物全部、債權人聲請援引前案(102司執19657)第二次拍賣程序底價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 │ ├────┼────────────────────────────────────────────┤ │使用情形│查封時,據債權人代理人詢問鄰人在場陳稱:系爭建物為空屋,已多年無人居住;嗣據鑑價報告所示│ │ │:系爭建物為空屋,經詢問債務人家屬無非自然死亡之情形,占有及有無分管契約之法律關係不明,│ │ │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1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43,000元。 │ │ │四、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 │ │ 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 │ │ │五、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連同土地建物一併承買,拍定人不得拒絕。 │ │ │六、拍賣之建物,其中有增建部份,含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辦理第一次│ │ │ 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 │ │ │七、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 │ │ │ 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 │ │ 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 │ │ 訟確定日為止。 │ │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 │ │ │ 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 │ │十、本件訂於民國105年11月2日下午3時30分第3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吉股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