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臺南市中西區正德街14號
 區域:
 地坪:
 建坪:
 底價:
 每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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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度司執字第52171號 財產所有人:王志聰地政士即徐博霖之遺產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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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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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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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南市│中西區  │中正  │      │763         │建│9.45      │2分之1      │16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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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債權人聲請援引前案(102司執19657)第二次拍賣程序底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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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臺南市│中西區  │中正  │      │764         │建│1.59      │2分之1      │3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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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債權人聲請援引前案(102司執19657)第二次拍賣程序底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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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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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93 │臺南市中西區中│一層、│一層:9.18            │          │ 2分之1 │20,000元          │
│  │    │正段763地號   │住家用│合計:9.18            │          │        │                  │
│  │    │--------------│、木造│                      │          │        │                  │
│  │    │臺南市中西區正│      │                      │          │        │                  │
│  │    │德街14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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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包含未保存登記建物全部、債權人聲請援引前案(102司執19657)第二次拍賣程序底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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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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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查封時,據債權人代理人詢問鄰人在場陳稱:系爭建物為空屋,已多年無人居住;嗣據鑑價報告所示│
│        │:系爭建物為空屋,經詢問債務人家屬無非自然死亡之情形,占有及有無分管契約之法律關係不明,│
│        │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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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1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43,000元。                                                            │
│        │四、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
│        │  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                                │
│        │五、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連同土地建物一併承買,拍定人不得拒絕。                    │
│        │六、拍賣之建物,其中有增建部份,含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辦理第一次│
│        │  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                              │
│        │七、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 │
│        │  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
│        │  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
│        │  訟確定日為止。                                                                      │
│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 │
│        │  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
│        │十、本件訂於民國105年11月2日下午3時30分第3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吉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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