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臺南市中西區大勇街64號三樓之3
區域:
地坪:
建坪:
底價:
每坪:
區域:
地坪:
建坪:
底價:
每坪:
┌─────────────────────────────────────────────────┐ │105年度司執字第52768號 財產所有人:李季蓉 │ ├─┬─────────────────────┬─┬────┬────┬──────┬──────┤ │編│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 利│最低拍賣價格│ 保證金額 │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目│平方公尺│範 圍│ (新臺幣元) │ (新臺幣元) │ ├─┼───┼────┼───┼───┼────┼─┼────┼────┼──────┼──────┤ │1 │臺南市│中西區 │保安 │ │1196 │建│217 │10000分 │760,000元 │152,000元 │ │ │ │ │ │ │ │ │ │之275 │ │ │ │ ├───┼────┴───┴───┴────┴─┴────┴────┴──────┴──────┤ │ │備考 │「商四(1)」商業區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 │ 保證金額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價 格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新臺幣元)│(新臺幣元)│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範圍│ │ │ ├─┼──┼───────┼───┼───────────┼─────┼──┼─────┼─────┤ │1 │1654│臺南市中西區保│8層樓 │三層:17.35 │陽台2.37 │全部│510,000元 │102,000元 │ │ │ │安段1196地號 │房、鋼│合計:17.35 │ │ │ │ │ │ │ │--------------│筋混凝│ │ │ │ │ │ │ │ │大勇街64號三樓│土造、│ │ │ │ │ │ │ │ │之2 │住家用│ │ │ │ │ │ │ ├──┼───────┴───┴───────────┴─────┴──┴─────┴─────┤ │ │備考│包括共同使用部分1648、1649、1650建號之持分 │ ├─┼──┼───────┬───┬───────────┬─────┬──┬─────┬─────┤ │2 │1660│臺南市中西區保│8層樓 │三層:17.56 │陽台2.29 │全部│520,000元 │104,000元 │ │ │ │安段1196地號 │房、鋼│合計:17.56 │ │ │ │ │ │ │ │--------------│筋混凝│ │ │ │ │ │ │ │ │大勇街64號三樓│土造、│ │ │ │ │ │ │ │ │之3 │住家用│ │ │ │ │ │ │ ├──┼───────┴───┴───────────┴─────┴──┴─────┴─────┤ │ │備考│包括共同使用部分1648、1649、1650建號之持分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 │ ├────┼────────────────────────────────────────────┤ │使用情形│查封時,據債務人公公在場陳稱:系爭建物由其自住,房貸也是其繳納,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79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358,000元。 │ │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 │ │五、拍賣之不動產為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區分所有建物,其基地、公共設施及道路用地之共有人│ │ │ 無優先承買權。 │ │ │六、本件有無積欠管理費及公寓大廈停車位不明,請應買人注意,並自行查證拍定人是否負擔前手之│ │ │ 欠繳之管理費,與本院權責無涉。 │ │ │七、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 │ │ │ 物之瑕疵(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 │ │ │ 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 │ │ 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 │ │ 訟確定日為止。 │ │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 │ │ │ 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 │ │十、本件訂於民國105年10月27日上午10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明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