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臺南市中西區大勇街64號三樓之3
 區域:
 地坪:
 建坪:
 底價:
 每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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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度司執字第52768號 財產所有人:李季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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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   利│最低拍賣價格│  保證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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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目│平方公尺│範   圍│ (新臺幣元) │ (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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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南市│中西區  │保安  │      │1196    │建│217     │10000分 │760,000元   │152,000元   │
│  │      │        │      │      │        │  │        │之27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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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商四(1)」商業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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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 │ 保證金額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價    格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新臺幣元)│(新臺幣元)│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範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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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654│臺南市中西區保│8層樓 │三層:17.35           │陽台2.37  │全部│510,000元 │102,000元 │
│  │    │安段1196地號  │房、鋼│合計:17.35           │          │    │          │          │
│  │    │--------------│筋混凝│                      │          │    │          │          │
│  │    │大勇街64號三樓│土造、│                      │          │    │          │          │
│  │    │之2           │住家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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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包括共同使用部分1648、1649、1650建號之持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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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660│臺南市中西區保│8層樓 │三層:17.56           │陽台2.29  │全部│520,000元 │104,000元 │
│  │    │安段1196地號  │房、鋼│合計:17.56           │          │    │          │          │
│  │    │--------------│筋混凝│                      │          │    │          │          │
│  │    │大勇街64號三樓│土造、│                      │          │    │          │          │
│  │    │之3           │住家用│                      │          │    │          │          │
│  ├──┼───────┴───┴───────────┴─────┴──┴─────┴─────┤
│  │備考│包括共同使用部分1648、1649、1650建號之持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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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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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查封時,據債務人公公在場陳稱:系爭建物由其自住,房貸也是其繳納,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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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79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358,000元。                                                           │
│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
│        │五、拍賣之不動產為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區分所有建物,其基地、公共設施及道路用地之共有人│
│        │  無優先承買權。                                                                      │
│        │六、本件有無積欠管理費及公寓大廈停車位不明,請應買人注意,並自行查證拍定人是否負擔前手之│
│        │  欠繳之管理費,與本院權責無涉。                                                      │
│        │七、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 │
│        │  物之瑕疵(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 │
│        │  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
│        │  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
│        │  訟確定日為止。                                                                      │
│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 │
│        │  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
│        │十、本件訂於民國105年10月27日上午10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明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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