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臺南市中西區神農街34號四樓之1
 區域:
 地坪:
 建坪:
 底價:
 每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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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度司執字第59580號 財產所有人:盧永勝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臺南市│中西區  │永安  │      │921         │建│76        │12分之1     │240,000元       │
│  ├───┼────┴───┴───┴──────┴─┴─────┴──────┴────────┤
│  │備考  │「商四(1)」商業區用地。                                                             │
├─┼───┼────┬───┬───┬──────┬─┬─────┬──────┬────────┤
│2 │臺南市│中西區  │永安  │      │923         │建│81        │12分之1     │256,000元       │
│  ├───┼────┴───┴───┴──────┴─┴─────┴──────┴────────┤
│  │備考  │「商四(1)」商業區用地。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優先承買權)                                                                            │
│        │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出,編號1、2土地上為房屋。另據前案鑑價報告指出,現況有未保存登記│
│        │建物坐落。前述地上建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
│        │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9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100,000元。                                                           │
│        │四、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他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
│        │五、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 │
│        │  承買權。                                                                            │
│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 │
│        │  物之瑕疵(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 │
│        │  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
│        │七、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
│        │  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
│        │  訟確定日為止。                                                                      │
│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 │
│        │  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
│        │九、本件訂於民國105年11月1日下午15時30分第2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北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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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別: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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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度司執字第59580號 財產所有人:盧永勝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臺南市│中西區  │永安  │      │926         │建│81        │12分之1     │256,000元       │
│  ├───┼────┴───┴───┴──────┴─┴─────┴──────┴────────┤
│  │備考  │部份「古62(附)」古蹟保存區、部份「商四(1)」商業區用地。「古62(附)」屬基於維護私 │
│  │      │有土地既有權益,原計畫屬商業區之私有土地,經本次變更為古蹟保存區者,得維持其原商業區之│
│  │      │容積率進行使用或申請容積移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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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優先承買權)                                                                            │
│        │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出,編號1土地上為廟宇。另據前案鑑價報告指出,現況有廟宇坐落。前 │
│        │述地上建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
│        │後不點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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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5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52,000元。                                                            │
│        │四、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他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
│        │五、拍賣土地上有市定古蹟金華府,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8條之規定,主管機關有優先承買權。    │
│        │六、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 │
│        │  承買權。                                                                            │
│        │七、拍賣土地上有市定古蹟金華府,應買人相關權利義務務必逕向主管機關查詢,與本院權責無涉。│
│        │八、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 │
│        │  物之瑕疵(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 │
│        │  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
│        │九、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
│        │  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
│        │  訟確定日為止。                                                                      │
│        │十、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 │
│        │  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
│        │十一、本件訂於民國105年11月1日下午15時30分第2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北股 │
│        │   。                                                                                │
└────┴────────────────────────────────────────────┘
標別:丙
┌─────────────────────────────────────────────────┐
│105年度司執字第59580號 財產所有人:盧永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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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臺南市│中西區  │五條港│      │1231        │建│490.96    │5928000分之1│360,000元       │
│  │      │        │      │      │            │  │          │05047       │                │
│  ├───┼────┴───┴───┴──────┴─┴─────┴──────┴────────┤
│  │備考  │「商四(1)」商業區用地。重測前:永樂段二小段119地號。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 │677 │臺南市中西區五│5層、 │四層:67.62           │陽台8.37  │ 12分之1│32,000元          │
│  │    │條港段1231地號│鋼筋混│合計:67.62           │          │        │                  │
│  │    │--------------│凝土造│                      │          │        │                  │
│  │    │臺南市中西區神│、住家│                      │          │        │                  │
│  │    │農街34號四樓之│用    │                      │          │        │                  │
│  │    │1             │      │                      │          │        │                  │
│  ├──┼───────┴───┴───────────┴─────┴────┴─────────┤
│  │備考│包括共同使用部分673建號之持分。包含未保存登記建物全部。重測前:永樂段二小段353建號。足以│
│  │    │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地震受創。                                                           │
├─┼──┼───────┬───┬───────────┬─────┬────┬─────────┤
│2 │680 │臺南市中西區五│5層、 │三層:61.03           │陽台1.96  │ 12分之1│32,000元          │
│  │    │條港段1231地號│鋼筋混│合計:61.03           │          │        │                  │
│  │    │--------------│凝土造│                      │          │        │                  │
│  │    │臺南市中西區神│、住家│                      │          │        │                  │
│  │    │農街34號三樓之│用    │                      │          │        │                  │
│  │    │2             │      │                      │          │        │                  │
│  ├──┼───────┴───┴───────────┴─────┴────┴─────────┤
│  │備考│包括共同使用部分673建號之持分。包含未保存登記建物全部。重測前:永樂段二小段356建號。足以│
│  │    │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地震受創。                                                           │
├─┼──┼───────┬───┬───────────┬─────┬────┬─────────┤
│3 │682 │臺南市中西區五│5層、 │五層:61.03           │陽台1.96  │ 12分之1│24,000元          │
│  │    │條港段1231地號│鋼筋混│合計:61.03           │          │        │                  │
│  │    │--------------│凝土造│                      │          │        │                  │
│  │    │臺南市中西區神│、住家│                      │          │        │                  │
│  │    │農街34號五樓之│用    │                      │          │        │                  │
│  │    │2             │      │                      │          │        │                  │
│  ├──┼───────┴───┴───────────┴─────┴────┴─────────┤
│  │備考│包括共同使用部分673建號之持分。包含未保存登記建物全部。重測前:永樂段二小段358建號。足以│
│  │    │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地震受創、海砂屋。                                                   │
├─┼──┼───────┬───┬───────────┬─────┬────┬─────────┤
│4 │687 │臺南市中西區五│5層、 │二層:78.28           │陽台7.39  │ 12分之1│40,000元          │
│  │    │條港段1231地號│鋼筋混│合計:78.28           │          │        │                  │
│  │    │--------------│凝土造│                      │          │        │                  │
│  │    │臺南市中西區神│、住家│                      │          │        │                  │
│  │    │農街36號二樓之│用    │                      │          │        │                  │
│  │    │1             │      │                      │          │        │                  │
│  ├──┼───────┴───┴───────────┴─────┴────┴─────────┤
│  │備考│包括共同使用部分694建號之持分。包含未保存登記建物全部。重測前:永樂段二小段363建號。    │
├─┼──┼───────┬───┬───────────┬─────┬────┬─────────┤
│5 │691 │臺南市中西區五│5層、 │三層:67.43           │陽台2.2   │ 12分之1│32,000元          │
│  │    │條港段1231地號│鋼筋混│合計:67.43           │          │        │                  │
│  │    │--------------│凝土造│                      │          │        │                  │
│  │    │臺南市中西區神│、住家│                      │          │        │                  │
│  │    │農街36號三樓之│用    │                      │          │        │                  │
│  │    │2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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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包括共同使用部分694建號之持分。包含未保存登記建物全部。重測前:永樂段二小段367建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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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696 │臺南市中西區五│5層、 │一層:148.14          │          │ 60分之1│32,000元          │
│  │    │條港段1231地號│鋼筋混│合計:148.14          │          │        │                  │
│  │    │--------------│凝土造│                      │          │        │                  │
│  │    │臺南市中西區神│、商業│                      │          │        │                  │
│  │    │農街36號      │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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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包括共同使用部分694建號之持分。包含未保存登記建物全部。重測前:永樂段二小段372建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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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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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優先承買權)                                                                            │
│        │現場查封時,據共有人稱,編號1、2、3建號,於今年被市政府認定為紅色危樓,樓梯間有龜裂及壁 │
│        │癌,編號1建物有壁癌,編號3建號為海砂屋,無人居住,但電表有在用,編號1、2、4、5建號均有租│
│        │約,編號4、5建號之樓梯及房屋均有龜裂、壁癌,編號6建物為市場攤位擺放冷凍庫倉庫等雜物。另 │
│        │據地政人員稱,編號1土地上有2棟公寓,部分天井。足以影響交易之重大情事:海砂屋、地震受創, │
│        │應買人均應自行查證。另據前案鑑價報告指出,編號2建物房間浴室有多處壁癌,編號3建物房間梯間│
│        │牆面水泥崩裂及鋼筋鏽蝕外漏、廚房壁磚崩裂,編號6建物為市場攤位,編號4建物為房間有壁癌,編│
│        │號5建物為地磚膨空。上開不動產是否有分管契約不明,應買人應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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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7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5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111,000元。                                                           │
│        │四、本件係拍賣建物應有部分,建物他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他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連同土│
│        │  地建物一併承買,拍定人不得拒絕。共有人優先承買時,並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逕向地政機│
│        │  關查詢所購買建號相對應土地持分為何。                                                │
│        │五、拍賣之不動產為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區分所有建物,其基地、公共設施及道路用地之共有人│
│        │  無優先承買權。                                                                      │
│        │六、本件有無積欠管理費不明,請應買人注意,並自行查證拍定人是否負擔前手之欠繳之管理費,與│
│        │  本院權責無涉。有無公寓大廈停車位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
│        │七、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 │
│        │  物之瑕疵(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 │
│        │  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
│        │  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
│        │  訟確定日為止。                                                                      │
│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 │
│        │  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
│        │十、本件訂於民國105年11月1日下午15時30分第2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北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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