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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臺南市中西區神農街34號四樓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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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年度司執字第59580號 財產所有人:盧永勝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臺南市│中西區 │永安 │ │921 │建│76 │12分之1 │240,000元 │ │ ├───┼────┴───┴───┴──────┴─┴─────┴──────┴────────┤ │ │備考 │「商四(1)」商業區用地。 │ ├─┼───┼────┬───┬───┬──────┬─┬─────┬──────┬────────┤ │2 │臺南市│中西區 │永安 │ │923 │建│81 │12分之1 │256,000元 │ │ ├───┼────┴───┴───┴──────┴─┴─────┴──────┴────────┤ │ │備考 │「商四(1)」商業區用地。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優先承買權) │ │ │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出,編號1、2土地上為房屋。另據前案鑑價報告指出,現況有未保存登記│ │ │建物坐落。前述地上建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 │ │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9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100,000元。 │ │ │四、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他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 │ │五、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 │ │ │ 承買權。 │ │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 │ │ │ 物之瑕疵(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 │ │ │ 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 │ │七、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 │ │ 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 │ │ 訟確定日為止。 │ │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 │ │ │ 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 │ │九、本件訂於民國105年11月1日下午15時30分第2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北股。 │ └────┴────────────────────────────────────────────┘ 標別:乙 ┌─────────────────────────────────────────────────┐ │105年度司執字第59580號 財產所有人:盧永勝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臺南市│中西區 │永安 │ │926 │建│81 │12分之1 │256,000元 │ │ ├───┼────┴───┴───┴──────┴─┴─────┴──────┴────────┤ │ │備考 │部份「古62(附)」古蹟保存區、部份「商四(1)」商業區用地。「古62(附)」屬基於維護私 │ │ │ │有土地既有權益,原計畫屬商業區之私有土地,經本次變更為古蹟保存區者,得維持其原商業區之│ │ │ │容積率進行使用或申請容積移轉。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優先承買權) │ │ │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出,編號1土地上為廟宇。另據前案鑑價報告指出,現況有廟宇坐落。前 │ │ │述地上建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 │ │後不點交。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5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52,000元。 │ │ │四、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他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 │ │五、拍賣土地上有市定古蹟金華府,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8條之規定,主管機關有優先承買權。 │ │ │六、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 │ │ │ 承買權。 │ │ │七、拍賣土地上有市定古蹟金華府,應買人相關權利義務務必逕向主管機關查詢,與本院權責無涉。│ │ │八、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 │ │ │ 物之瑕疵(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 │ │ │ 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 │ │九、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 │ │ 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 │ │ 訟確定日為止。 │ │ │十、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 │ │ │ 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 │ │十一、本件訂於民國105年11月1日下午15時30分第2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北股 │ │ │ 。 │ └────┴────────────────────────────────────────────┘ 標別:丙 ┌─────────────────────────────────────────────────┐ │105年度司執字第59580號 財產所有人:盧永勝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臺南市│中西區 │五條港│ │1231 │建│490.96 │5928000分之1│360,000元 │ │ │ │ │ │ │ │ │ │05047 │ │ │ ├───┼────┴───┴───┴──────┴─┴─────┴──────┴────────┤ │ │備考 │「商四(1)」商業區用地。重測前:永樂段二小段119地號。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 │677 │臺南市中西區五│5層、 │四層:67.62 │陽台8.37 │ 12分之1│32,000元 │ │ │ │條港段1231地號│鋼筋混│合計:67.62 │ │ │ │ │ │ │--------------│凝土造│ │ │ │ │ │ │ │臺南市中西區神│、住家│ │ │ │ │ │ │ │農街34號四樓之│用 │ │ │ │ │ │ │ │1 │ │ │ │ │ │ │ ├──┼───────┴───┴───────────┴─────┴────┴─────────┤ │ │備考│包括共同使用部分673建號之持分。包含未保存登記建物全部。重測前:永樂段二小段353建號。足以│ │ │ │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地震受創。 │ ├─┼──┼───────┬───┬───────────┬─────┬────┬─────────┤ │2 │680 │臺南市中西區五│5層、 │三層:61.03 │陽台1.96 │ 12分之1│32,000元 │ │ │ │條港段1231地號│鋼筋混│合計:61.03 │ │ │ │ │ │ │--------------│凝土造│ │ │ │ │ │ │ │臺南市中西區神│、住家│ │ │ │ │ │ │ │農街34號三樓之│用 │ │ │ │ │ │ │ │2 │ │ │ │ │ │ │ ├──┼───────┴───┴───────────┴─────┴────┴─────────┤ │ │備考│包括共同使用部分673建號之持分。包含未保存登記建物全部。重測前:永樂段二小段356建號。足以│ │ │ │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地震受創。 │ ├─┼──┼───────┬───┬───────────┬─────┬────┬─────────┤ │3 │682 │臺南市中西區五│5層、 │五層:61.03 │陽台1.96 │ 12分之1│24,000元 │ │ │ │條港段1231地號│鋼筋混│合計:61.03 │ │ │ │ │ │ │--------------│凝土造│ │ │ │ │ │ │ │臺南市中西區神│、住家│ │ │ │ │ │ │ │農街34號五樓之│用 │ │ │ │ │ │ │ │2 │ │ │ │ │ │ │ ├──┼───────┴───┴───────────┴─────┴────┴─────────┤ │ │備考│包括共同使用部分673建號之持分。包含未保存登記建物全部。重測前:永樂段二小段358建號。足以│ │ │ │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地震受創、海砂屋。 │ ├─┼──┼───────┬───┬───────────┬─────┬────┬─────────┤ │4 │687 │臺南市中西區五│5層、 │二層:78.28 │陽台7.39 │ 12分之1│40,000元 │ │ │ │條港段1231地號│鋼筋混│合計:78.28 │ │ │ │ │ │ │--------------│凝土造│ │ │ │ │ │ │ │臺南市中西區神│、住家│ │ │ │ │ │ │ │農街36號二樓之│用 │ │ │ │ │ │ │ │1 │ │ │ │ │ │ │ ├──┼───────┴───┴───────────┴─────┴────┴─────────┤ │ │備考│包括共同使用部分694建號之持分。包含未保存登記建物全部。重測前:永樂段二小段363建號。 │ ├─┼──┼───────┬───┬───────────┬─────┬────┬─────────┤ │5 │691 │臺南市中西區五│5層、 │三層:67.43 │陽台2.2 │ 12分之1│32,000元 │ │ │ │條港段1231地號│鋼筋混│合計:67.43 │ │ │ │ │ │ │--------------│凝土造│ │ │ │ │ │ │ │臺南市中西區神│、住家│ │ │ │ │ │ │ │農街36號三樓之│用 │ │ │ │ │ │ │ │2 │ │ │ │ │ │ │ ├──┼───────┴───┴───────────┴─────┴────┴─────────┤ │ │備考│包括共同使用部分694建號之持分。包含未保存登記建物全部。重測前:永樂段二小段367建號。 │ ├─┼──┼───────┬───┬───────────┬─────┬────┬─────────┤ │6 │696 │臺南市中西區五│5層、 │一層:148.14 │ │ 60分之1│32,000元 │ │ │ │條港段1231地號│鋼筋混│合計:148.14 │ │ │ │ │ │ │--------------│凝土造│ │ │ │ │ │ │ │臺南市中西區神│、商業│ │ │ │ │ │ │ │農街36號 │用 │ │ │ │ │ │ ├──┼───────┴───┴───────────┴─────┴────┴─────────┤ │ │備考│包括共同使用部分694建號之持分。包含未保存登記建物全部。重測前:永樂段二小段372建號。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 │ ├────┼────────────────────────────────────────────┤ │使用情形│(優先承買權) │ │ │現場查封時,據共有人稱,編號1、2、3建號,於今年被市政府認定為紅色危樓,樓梯間有龜裂及壁 │ │ │癌,編號1建物有壁癌,編號3建號為海砂屋,無人居住,但電表有在用,編號1、2、4、5建號均有租│ │ │約,編號4、5建號之樓梯及房屋均有龜裂、壁癌,編號6建物為市場攤位擺放冷凍庫倉庫等雜物。另 │ │ │據地政人員稱,編號1土地上有2棟公寓,部分天井。足以影響交易之重大情事:海砂屋、地震受創, │ │ │應買人均應自行查證。另據前案鑑價報告指出,編號2建物房間浴室有多處壁癌,編號3建物房間梯間│ │ │牆面水泥崩裂及鋼筋鏽蝕外漏、廚房壁磚崩裂,編號6建物為市場攤位,編號4建物為房間有壁癌,編│ │ │號5建物為地磚膨空。上開不動產是否有分管契約不明,應買人應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7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5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111,000元。 │ │ │四、本件係拍賣建物應有部分,建物他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他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連同土│ │ │ 地建物一併承買,拍定人不得拒絕。共有人優先承買時,並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逕向地政機│ │ │ 關查詢所購買建號相對應土地持分為何。 │ │ │五、拍賣之不動產為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區分所有建物,其基地、公共設施及道路用地之共有人│ │ │ 無優先承買權。 │ │ │六、本件有無積欠管理費不明,請應買人注意,並自行查證拍定人是否負擔前手之欠繳之管理費,與│ │ │ 本院權責無涉。有無公寓大廈停車位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 │ │七、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 │ │ │ 物之瑕疵(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 │ │ │ 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 │ │ 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 │ │ 訟確定日為止。 │ │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 │ │ │ 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 │ │十、本件訂於民國105年11月1日下午15時30分第2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北股。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