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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臺南市中西區民權路一段90巷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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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年度司執字第60752號 財產所有人:謝林秀治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臺南市│中西區 │萬昌 │ │441 │建│449.05 │65分之1 │330,000元 │ │ ├───┼────┴───┴───┴──────┴─┴─────┴──────┴────────┤ │ │備考 │「商四(1)」商業區用地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 │347 │臺南市中西區萬│1層、 │1層 :346.33 │ │ 65分之1│30,000元 │ │ │ │昌段441地號 │商業用│合計:346.33 │ │ │ │ │ │ │--------------│、鐵骨│ │ │ │ │ │ │ │臺南市中西區民│造 │ │ │ │ │ │ │ │權路一段90巷23│ │ │ │ │ │ │ │ │號 │ │ │ │ │ │ │ ├──┼───────┴───┴───────────┴─────┴────┴─────────┤ │ │備考│包含未保存登記建物全部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 │ ├────┼────────────────────────────────────────────┤ │使用情形│105年7月19日查封時,據債權人代理人稱:查封建物係作市場攤位使用,據鄰居稱現無人在此擺攤營│ │ │業,該建物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非自然死亡等情形;另據鑑定報│ │ │告記載:拍賣建物係作傳統市場攤位使用,現閒置中,無水電。又拍賣不動產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應│ │ │買人請特別注意並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6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72,000元。 │ │ │四、本件拍賣之建物為市場攤位,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6法律座談會民事執行類第16號提案研│ │ │ 討結論、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499號裁定意旨參照,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 │ │五、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 │ │ │ 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應買人於投標前應先自行查明拍賣標的有無瑕疵,審慎投標。 │ │ │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 │ │ 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 │ │ 訟確定日為止。 │ │ │七、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 │ │ │ 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 │ │八、本件訂於民國105年10月19日下午3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如股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