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臺南市中西區民權路一段90巷23號
 區域:
 地坪:
 建坪:
 底價:
 每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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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度司執字第60752號 財產所有人:謝林秀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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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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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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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南市│中西區  │萬昌  │      │441         │建│449.05    │65分之1     │33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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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商四(1)」商業區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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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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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47 │臺南市中西區萬│1層、 │1層 :346.33          │          │ 65分之1│30,000元          │
│  │    │昌段441地號   │商業用│合計:346.33          │          │        │                  │
│  │    │--------------│、鐵骨│                      │          │        │                  │
│  │    │臺南市中西區民│造    │                      │          │        │                  │
│  │    │權路一段90巷23│      │                      │          │        │                  │
│  │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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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包含未保存登記建物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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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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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105年7月19日查封時,據債權人代理人稱:查封建物係作市場攤位使用,據鄰居稱現無人在此擺攤營│
│        │業,該建物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非自然死亡等情形;另據鑑定報│
│        │告記載:拍賣建物係作傳統市場攤位使用,現閒置中,無水電。又拍賣不動產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應│
│        │買人請特別注意並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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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6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72,000元。                                                            │
│        │四、本件拍賣之建物為市場攤位,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6法律座談會民事執行類第16號提案研│
│        │  討結論、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499號裁定意旨參照,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
│        │五、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 │
│        │  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應買人於投標前應先自行查明拍賣標的有無瑕疵,審慎投標。      │
│        │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
│        │  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
│        │  訟確定日為止。                                                                      │
│        │七、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 │
│        │  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
│        │八、本件訂於民國105年10月19日下午3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如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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