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臺南市中西區中華西路二段662號
 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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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坪:
 底價:
 每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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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度司執字第67416號 財產所有人:蔡德賦、蔡坤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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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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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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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南市│中西區  │武聖  │      │2501-13     │建│93.23     │全部        │13,5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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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蔡德賦、蔡坤展持分各2分之1,引用本院105年度司執全字第275號假扣押登記(蔡德賦部分),「│
│  │      │住四」住宅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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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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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139│臺南市中西區武│店舖、│一層      : 53.01    │陽台28.12 │  全部  │4,500,000元       │
│  │    │聖段2501-13地 │住宅、│二層      : 52.95    │過樑0.89  │        │                  │
│  │    │號            │RC造,│三層      : 46.24    │          │        │                  │
│  │    │--------------│5層   │四層      : 46.24    │          │        │                  │
│  │    │臺南市中西區中│      │五層      : 34.7     │          │        │                  │
│  │    │華西路二段662 │      │屋頂突出物: 17       │          │        │                  │
│  │    │號            │      │門廊      :  1.48    │          │        │                  │
│  │    │              │      │合      計:251.62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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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蔡德賦、蔡坤展持分各2分之1,包含未保存登記建物全部,引用本院105年度司執全字第275號假扣押│
│  │    │登記(蔡德賦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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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情形│點交否:點交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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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查封時,據債權人代理人稱:系爭建物係債務人自住。惟實際使用情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
│        │按債務人占有現況點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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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8,0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3,600,000元。                                                         │
│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
│        │五、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 │
│        │  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
│        │六、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
│        │七、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
│        │  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
│        │  訟確定日為止。                                                                      │
│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 │
│        │  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
│        │九、本件訂於民國105年10月19日下午3時30分第2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湘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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