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台南市中西區正德街48號四樓之2
 區域:
 地坪:
 建坪:
 底價:
 每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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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度司執字第78646號 財產所有人:王㜁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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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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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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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南市│中西區  │中正  │      │983         │建│20.79     │10000分之142│3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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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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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臺南市│中西區  │中正  │      │984         │建│456.59    │10000分之142│55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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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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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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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639 │臺南市中西區中│住家用│4層 :26.91           │          │  全部  │168,000元         │
│  │    │正段段984地號 │、鋼筋│合計:26.91           │          │        │                  │
│  │    │--------------│混凝土│                      │          │        │                  │
│  │    │台南市中西區正│造、7 │                      │          │        │                  │
│  │    │德街48號四樓之│層    │                      │          │        │                  │
│  │    │2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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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包括共同使用部分673建號之持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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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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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本件查封時,本案標的為公寓,債務人不在場,編號1土地為道路,供建物出入通行,另據在場第三 │
│        │人張淑芬稱已在建物居住超過10年,因債務人積欠債務以居住抵償,無車位,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明│
│        │,拍定後不點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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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5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151,000元。                                                           │
│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
│        │五、本件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土地共有人就土地無優先承買權。                            │
│        │六、編號1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惟該土地係拍賣建物出入之道路,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
│        │七、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 │
│        │  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
│        │  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
│        │  訟確定日為止。                                                                      │
│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 │
│        │  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
│        │十、本件訂於民國105年11月3日上午10時30分第2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1至4號標匭內。方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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