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臺南市仁德區行大街4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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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年度司執字第8197號 財產所有人:羅月珠、陳俊銘、陳怡珊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臺南市│北區 │延平 │ │1486 │雜│80 │全部 │2,180,000元 │ │ ├───┼────┴───┴───┴──────┴─┴─────┴──────┴────────┤ │ │備考 │使用分區:「住四」住宅區。所有權人:羅月珠、陳俊銘、陳怡珊權利範圍各3分之1。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部分點交、部分不點交 │ ├────┼────────────────────────────────────────────┤ │使用情形│民國105年3月2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上有一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 │ │ │物,門牌號碼為:臺南市北區北門路2段149號,其餘部分為走道或空地。又據債權人查報,此建物呈│ │ │「L」型,屋後為雜草空地。本案僅拍賣土地,前述地上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建物坐落 │ │ │基地及供公眾使用之走道不點交,其餘部分按現況點交。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18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436,000元。 │ │ │四、本件不動產共分2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 │ │ │ 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 │ │ 亦得撤銷。 │ │ │五、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 │ │六、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 │ │ │ 承買權。 │ │ │七、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 │ │ │ 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 │ │ 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 │ │ 訟確定日為止。 │ │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 │ │ │ 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 │ │十、本件訂於民國105年10月18日上午10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5至8號標匭內。合股 │ └────┴────────────────────────────────────────────┘ 標別:乙 ┌─────────────────────────────────────────────────┐ │105年度司執字第8197號 財產所有人:謝志成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臺南市│仁德區 │保生 │ │578 │田│103.78 │全部 │1,290,000元 │ │ ├───┼────┴───┴───┴──────┴─┴─────┴──────┴────────┤ │ │備考 │使用分區:道路用地。重測前:大甲段468-2地號。引用本院100年度司執全字第379號假扣押查封 │ │ │ │。 │ ├─┼───┼────┬───┬───┬──────┬─┬─────┬──────┬────────┤ │2 │臺南市│仁德區 │保生 │ │609 │田│64.45 │全部 │800,000元 │ │ ├───┼────┴───┴───┴──────┴─┴─────┴──────┴────────┤ │ │備考 │使用分區:道路用地。重測前:大甲段741-8地號。引用本院100年度司執全字第379號假扣押查封 │ │ │ │。 │ ├─┼───┼────┬───┬───┬──────┬─┬─────┬──────┬────────┤ │3 │臺南市│仁德區 │保生 │ │711 │田│123.21 │全部 │1,870,000元 │ │ ├───┼────┴───┴───┴──────┴─┴─────┴──────┴────────┤ │ │備考 │使用分區:住宅區。重測前:大甲段468-3地號。引用本院100年度司執全字第379號假扣押查封。 │ ├─┼───┼────┬───┬───┬──────┬─┬─────┬──────┬────────┤ │4 │臺南市│仁德區 │保生 │ │712 │田│327.27 │1000分之541 │2,680,000元 │ │ ├───┼────┴───┴───┴──────┴─┴─────┴──────┴────────┤ │ │備考 │使用分區:住宅區。重測前:大甲段741-4地號。引用本院100年度司執全字第379號假扣押查封。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 │251 │臺南市仁德區保│3層、 │一層:503.75 │陽台4.00、│ 全部 │3,080,000元 │ │ │ │生段577、578、│住宅、│二層:168.00 │雨遮21.66 │ │ │ │ │ │579、608、609 │倉庫 │三層: 92.50 │ │ │ │ │ │ │、610、709、71│ │騎樓: 15.00 │ │ │ │ │ │ │0、711、712、7│ │合計:779.25 │ │ │ │ │ │ │13地號 │ │ │ │ │ │ │ │ │--------------│ │ │ │ │ │ │ │ │臺南市仁德區行│ │ │ │ │ │ │ │ │大街486號 │ │ │ │ │ │ │ ├──┼───────┴───┴───────────┴─────┴────┴─────────┤ │ │備考│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部分點交、部分不點交 │ │ │ │ ├────┼────────────────────────────────────────────┤ │使用情形│假扣押查封後,民國105年3月9日現場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編號1至4土地均為編號1建物占用│ │ │,建物主體占用編號2至4土地,加蓋之磚造、石棉瓦屋頂倉庫則占用編號1土地。除編號1建物外,編│ │ │號4土地另有多棟未辦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坐落,其門牌號碼分別為:臺南市仁德區行大街488、│ │ │490、492號(均為建物之一部分占用)。編號1至4土地上其餘未遭建物占用部分則作道路使用。又民│ │ │國105年7月5日現場查封測量編號1建物時,據債務人之妻在場稱,編號1建物現由債務人開設雜貨店 │ │ │,店門未懸掛招牌,倉庫內現放置多箱貨物。在場之地政人員並指稱,倉庫所在位置為計劃道路用地│ │ │。本標之編號4土地係拍賣債務人所有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其餘不動產均為拍 │ │ │賣所有權全部。除編號1建物外,其餘地上建物均不在本標拍賣範圍內,該等建物之所有權歸屬及占 │ │ │用土地之法律關係均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除編號1建物及其坐落基地按現況點 │ │ │交外,其餘部分土地均不點交。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9,72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1,944,000元。 │ │ │四、本件不動產共分2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 │ │ │ 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 │ │ 亦得撤銷。 │ │ │五、拍賣之土地均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 │ │六、編號4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 │ │七、編號4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 │ │ 承買權。 │ │ │八、依臺南市仁德區公所核發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記載,編號1、2土│ │ │ 地之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依法應由政府徵收取得,且無都市計畫法第三十條規定准由私人或團│ │ │ 體投資興辦。 │ │ │九、編號1建物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 │ │ ,該建物可否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而│ │ │ 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另該建物如有違反建築法規遭│ │ │ 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 │ │ │十、編號1建物除占用編號1至4土地外,尚有占用鄰地(同段577、579、608、610、709、710、713地│ │ │ 號)土地,占有使用之法律關係不明,若遭鄰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與本院權責無關。 │ │ │十一、依鑑價報告記載,並無資訊可認定拍賣之建物為海砂屋、輻射屋,或有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 │ 火災受損及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實際現況仍請應買人自行查│ │ │ 證。 │ │ │十二、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 │ │ │ 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 │ │ 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 │ │十三、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 │ │、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 │ │確定日為止。 │ │ │十四、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 │ │ │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 │ │十五、本件訂於民國105年10月18日上午10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5至8號標匭內。合股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