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臺南市仁德區行大街486號
 區域:
 地坪:
 建坪:
 底價:
 每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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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度司執字第8197號 財產所有人:羅月珠、陳俊銘、陳怡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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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臺南市│北區    │延平  │      │1486        │雜│80        │全部        │2,180,000元     │
│  ├───┼────┴───┴───┴──────┴─┴─────┴──────┴────────┤
│  │備考  │使用分區:「住四」住宅區。所有權人:羅月珠、陳俊銘、陳怡珊權利範圍各3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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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情形│點交否:部分點交、部分不點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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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民國105年3月2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上有一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 │
│        │物,門牌號碼為:臺南市北區北門路2段149號,其餘部分為走道或空地。又據債權人查報,此建物呈│
│        │「L」型,屋後為雜草空地。本案僅拍賣土地,前述地上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建物坐落 │
│        │基地及供公眾使用之走道不點交,其餘部分按現況點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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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18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436,000元。                                                           │
│        │四、本件不動產共分2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 │
│        │  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
│        │  亦得撤銷。                                                                          │
│        │五、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
│        │六、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 │
│        │  承買權。                                                                            │
│        │七、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 │
│        │  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
│        │  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
│        │  訟確定日為止。                                                                      │
│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 │
│        │  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
│        │十、本件訂於民國105年10月18日上午10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5至8號標匭內。合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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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別: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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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度司執字第8197號 財產所有人:謝志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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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臺南市│仁德區  │保生  │      │578         │田│103.78    │全部        │1,290,000元     │
│  ├───┼────┴───┴───┴──────┴─┴─────┴──────┴────────┤
│  │備考  │使用分區:道路用地。重測前:大甲段468-2地號。引用本院100年度司執全字第379號假扣押查封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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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臺南市│仁德區  │保生  │      │609         │田│64.45     │全部        │800,000元       │
│  ├───┼────┴───┴───┴──────┴─┴─────┴──────┴────────┤
│  │備考  │使用分區:道路用地。重測前:大甲段741-8地號。引用本院100年度司執全字第379號假扣押查封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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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臺南市│仁德區  │保生  │      │711         │田│123.21    │全部        │1,870,000元     │
│  ├───┼────┴───┴───┴──────┴─┴─────┴──────┴────────┤
│  │備考  │使用分區:住宅區。重測前:大甲段468-3地號。引用本院100年度司執全字第379號假扣押查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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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臺南市│仁德區  │保生  │      │712         │田│327.27    │1000分之541 │2,68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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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使用分區:住宅區。重測前:大甲段741-4地號。引用本院100年度司執全字第379號假扣押查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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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 │251 │臺南市仁德區保│3層、 │一層:503.75          │陽台4.00、│  全部  │3,080,000元       │
│  │    │生段577、578、│住宅、│二層:168.00          │雨遮21.66 │        │                  │
│  │    │579、608、609 │倉庫  │三層: 92.50          │          │        │                  │
│  │    │、610、709、71│      │騎樓: 15.00          │          │        │                  │
│  │    │0、711、712、7│      │合計:779.25          │          │        │                  │
│  │    │13地號        │      │                      │          │        │                  │
│  │    │--------------│      │                      │          │        │                  │
│  │    │臺南市仁德區行│      │                      │          │        │                  │
│  │    │大街486號  │      │                      │          │        │                  │
│  ├──┼───────┴───┴───────────┴─────┴────┴─────────┤
│  │備考│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部分點交、部分不點交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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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假扣押查封後,民國105年3月9日現場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編號1至4土地均為編號1建物占用│
│        │,建物主體占用編號2至4土地,加蓋之磚造、石棉瓦屋頂倉庫則占用編號1土地。除編號1建物外,編│
│        │號4土地另有多棟未辦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坐落,其門牌號碼分別為:臺南市仁德區行大街488、│
│        │490、492號(均為建物之一部分占用)。編號1至4土地上其餘未遭建物占用部分則作道路使用。又民│
│        │國105年7月5日現場查封測量編號1建物時,據債務人之妻在場稱,編號1建物現由債務人開設雜貨店 │
│        │,店門未懸掛招牌,倉庫內現放置多箱貨物。在場之地政人員並指稱,倉庫所在位置為計劃道路用地│
│        │。本標之編號4土地係拍賣債務人所有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其餘不動產均為拍 │
│        │賣所有權全部。除編號1建物外,其餘地上建物均不在本標拍賣範圍內,該等建物之所有權歸屬及占 │
│        │用土地之法律關係均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除編號1建物及其坐落基地按現況點 │
│        │交外,其餘部分土地均不點交。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9,72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1,944,000元。                                                         │
│        │四、本件不動產共分2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 │
│        │  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
│        │  亦得撤銷。                                                                          │
│        │五、拍賣之土地均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
│        │六、編號4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
│        │七、編號4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
│        │  承買權。                                                                            │
│        │八、依臺南市仁德區公所核發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記載,編號1、2土│
│        │  地之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依法應由政府徵收取得,且無都市計畫法第三十條規定准由私人或團│
│        │  體投資興辦。                                                                        │
│        │九、編號1建物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
│        │  ,該建物可否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而│
│        │  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另該建物如有違反建築法規遭│
│        │  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                              │
│        │十、編號1建物除占用編號1至4土地外,尚有占用鄰地(同段577、579、608、610、709、710、713地│
│        │  號)土地,占有使用之法律關係不明,若遭鄰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與本院權責無關。    │
│        │十一、依鑑價報告記載,並無資訊可認定拍賣之建物為海砂屋、輻射屋,或有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        │   火災受損及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實際現況仍請應買人自行查│
│        │   證。                                                                              │
│        │十二、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 │
│        │   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
│        │   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
│        │十三、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
│        │、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
│        │確定日為止。                                                                            │
│        │十四、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 │
│        │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
│        │十五、本件訂於民國105年10月18日上午10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5至8號標匭內。合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