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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臺南市 仁德區德崙路370巷21弄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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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年度司執字第11407號 財產所有人:林宛澂即林囿佑即林燕錱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 │261 │臺南市仁德區崑│二層樓│一層: 84.37 │ │ 全部 │600,000元 │ │ │ │崙段崑崙段173 │房 │二層: 47.79 │ │ │ │ │ │ │、174地號地號 │ │合計:132.16 │ │ │ │ │ │ │--------------│ │ │ │ │ │ │ │ │德崙路370巷21 │ │ │ │ │ │ │ │ │弄29號 │ │ │ │ │ │ │ ├──┼───────┴───┴───────────┴─────┴────┴─────────┤ │ │備考│未登記建物查封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點交 │ │ │ │ ├────┼────────────────────────────────────────────┤ │使用情形│本件測量查封後,據鑑價報告記載,建物係由承租人使用。另經債權人陳報現建物為承租人使用,經│ │ │本院函詢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函稱,建物現為第三人林木桂租用,但無契約。應買人應自行查│ │ │證,拍定後不點交。建物坐落之土地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建物與土地間之占用關係由拍定人│ │ │自理,拍定後按債務人占有現況點交。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120,000元。 │ │ │四、本件僅拍賣建物,坐落之土地不在拍賣範圍內,占有使用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拍定人就建物│ │ │ 與土地之利用關係,請自行與土地所有人洽辦,若遭土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與本院權責無│ │ │ 關。 │ │ │五、拍賣房屋之基地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房屋有優先承買權。 │ │ │六、拍賣之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 │ │ 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 │ │ │七、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如屋內發生非自然死亡、海砂屋│ │ │ 等)無擔保請求權。 │ │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 │ │ │ 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 │ │九、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 │ │ 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有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 │ │ 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 │ │十、本件訂於民國105年11月3日下午3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 廉股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