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臺南市 仁德區德崙路370巷21弄29號
 區域:
 地坪:
 建坪:
 底價:
 每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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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度司執字第11407號 財產所有人:林宛澂即林囿佑即林燕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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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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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61 │臺南市仁德區崑│二層樓│一層: 84.37          │          │  全部  │600,000元         │
│  │    │崙段崑崙段173 │房    │二層: 47.79          │          │        │                  │
│  │    │、174地號地號 │      │合計:132.16          │          │        │                  │
│  │    │--------------│      │                      │          │        │                  │
│  │    │德崙路370巷21 │      │                      │          │        │                  │
│  │    │弄29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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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未登記建物查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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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情形│點交否:點交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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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本件測量查封後,據鑑價報告記載,建物係由承租人使用。另經債權人陳報現建物為承租人使用,經│
│        │本院函詢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函稱,建物現為第三人林木桂租用,但無契約。應買人應自行查│
│        │證,拍定後不點交。建物坐落之土地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建物與土地間之占用關係由拍定人│
│        │自理,拍定後按債務人占有現況點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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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120,000元。                                                           │
│        │四、本件僅拍賣建物,坐落之土地不在拍賣範圍內,占有使用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拍定人就建物│
│        │  與土地之利用關係,請自行與土地所有人洽辦,若遭土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與本院權責無│
│        │  關。                                                                                │
│        │五、拍賣房屋之基地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房屋有優先承買權。                 │
│        │六、拍賣之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
│        │  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                                              │
│        │七、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如屋內發生非自然死亡、海砂屋│
│        │  等)無擔保請求權。                                                                   │
│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 │
│        │  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
│        │九、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
│        │  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有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
│        │  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
│        │十、本件訂於民國105年11月3日下午3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  廉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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