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臺南市仁德區文賢二街15號
 區域:
 地坪:
 建坪:
 底價:
 每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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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度司執字第32176號 財產所有人:王廷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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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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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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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南市│仁德區  │文賢  │      │255         │建│188.49    │17分之1     │96,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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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部份「住宅區」,部份「道路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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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臺南市│仁德區  │文賢  │      │256         │建│100.55    │2分之1      │1,008,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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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住宅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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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臺南市│仁德區  │文賢  │      │270         │建│9.42      │2分之1      │88,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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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部份「住宅區」,部份「道路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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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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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38 │臺南市仁德區文│3層、 │一層      : 81.60    │陽台42.78 │ 2分之1 │880,000元         │
│  │    │賢段168-6、255│住家用│二層      : 77.41    │、雨遮13.6│        │                  │
│  │    │、256、270地號│      │三層      : 77.41    │9         │        │                  │
│  │    │--------------│      │屋頂突出物:  6.21    │          │        │                  │
│  │    │臺南市仁德區文│      │騎樓      :  8.50    │          │        │                  │
│  │    │賢二街15號    │      │合      計:251.13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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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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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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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本件拍賣之255地號現為巷道;256、270地號上有一建物(門牌:文賢二街15號)。拍賣之438臨時建│
│        │號建物,查封時,據債務人在場陳稱建物係債務人自用,無出租或出借他人;建物會嚴重漏水。本件│
│        │均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請應買人注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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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07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415,000元。                                                           │
│        │四、本件不動產6宗分2標拍賣,請分別出價,並寫總價。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
│        │  未到場,即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扣除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執行費│
│        │  用後,連同其他標的已拍定部分,若足以清償債權總額時,其餘各標即停止拍賣,縱使拍定,亦│
│        │  得撤銷其拍定。                                                                      │
│        │五、本件土地及建物均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其他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
│        │  之共有人須就其有優先承買權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共有人主張優先│
│        │  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其餘不動產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
│        │六、拍賣建物坐落基地168-6地號係第三人所有,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土地所有人有對於拍賣│
│        │  建物有優先購買權。                                                                  │
│        │七、拍賣之438臨時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建物,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 │
│        │  ,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又該建物若經台南市政府認定係違章建築物而遭拆除,拍定人│
│        │  應自行負責,與本院權責無關。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
│        │  ,請求增減價金。                                                                    │
│        │八、拍賣之438臨時建號建物占用他人之土地,占有使用法律關係不明,日後若遭土地所有權人請求 │
│        │  拆屋還地,與本院權責無涉。另依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臺南辦事處105年8月1日函,本件 │
│        │  建物部分坐落於文賢段168-6地號國有土地上,該辦事處與債務人並未訂有租賃契約,請應買人 │
│        │  注意。                                                                              │
│        │九、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應買人請自 │
│        │  行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
│        │十、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 │
│        │  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明。                │
│        │十一、本件訂於民國105年10月18日下午3時30分第2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意股 │
│        │    甲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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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別: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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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度司執字第32176號 財產所有人:王廷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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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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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南市│仁德區  │文賢  │      │244         │建│1.71      │6分之1      │4,000元         │
│  ├───┼────┴───┴───┴──────┴─┴─────┴──────┴────────┤
│  │備考  │道路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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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臺南市│仁德區  │文賢  │      │245         │建│211.94    │6分之1      │568,000元       │
│  ├───┼────┴───┴───┴──────┴─┴─────┴──────┴────────┤
│  │備考  │住宅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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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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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一、本件拍賣之244地號現為空地;245地號上有部分建物坐落(門牌:文賢路一段763巷20號),部 │
│        │  分空地。另依不動產估價報告書記載,244地號現況已開闢為巷道;245地號現況坐落三合院平房│
│        │  。上開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之內,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由拍定人自理。本│
│        │  件拍定後不點交,請應買人注意。                                                      │
│        │二、依臺南市仁德區公所民國105年6月22日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記載,244 │
│        │  地號屬道路用地,屬公共設施保留地。請應買人注意查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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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7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115,000元。                                                           │
│        │四、本件不動產6宗分2標拍賣,請分別出價,並寫總價。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
│        │  未到場,即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扣除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執行費│
│        │  用後,連同其他標的已拍定部分,若足以清償債權總額時,其餘各標即停止拍賣,縱使拍定,亦│
│        │  得撤銷其拍定。                                                                      │
│        │五、上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對於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                   │
│        │六、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拍定後不點交,該土地之其他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    │
│        │七、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
│        │  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
│        │  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
│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 │
│        │  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明。                │
│        │九、本件訂於民國105年10月18日下午3時30分第2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意股   │
│        │  乙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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