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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臺南市仁德區文賢二街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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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年度司執字第32176號 財產所有人:王廷旭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臺南市│仁德區 │文賢 │ │255 │建│188.49 │17分之1 │96,000元 │ │ ├───┼────┴───┴───┴──────┴─┴─────┴──────┴────────┤ │ │備考 │部份「住宅區」,部份「道路用地」。 │ ├─┼───┼────┬───┬───┬──────┬─┬─────┬──────┬────────┤ │2 │臺南市│仁德區 │文賢 │ │256 │建│100.55 │2分之1 │1,008,000元 │ │ ├───┼────┴───┴───┴──────┴─┴─────┴──────┴────────┤ │ │備考 │住宅區。 │ ├─┼───┼────┬───┬───┬──────┬─┬─────┬──────┬────────┤ │3 │臺南市│仁德區 │文賢 │ │270 │建│9.42 │2分之1 │88,000元 │ │ ├───┼────┴───┴───┴──────┴─┴─────┴──────┴────────┤ │ │備考 │部份「住宅區」,部份「道路用地」。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 │438 │臺南市仁德區文│3層、 │一層 : 81.60 │陽台42.78 │ 2分之1 │880,000元 │ │ │ │賢段168-6、255│住家用│二層 : 77.41 │、雨遮13.6│ │ │ │ │ │、256、270地號│ │三層 : 77.41 │9 │ │ │ │ │ │--------------│ │屋頂突出物: 6.21 │ │ │ │ │ │ │臺南市仁德區文│ │騎樓 : 8.50 │ │ │ │ │ │ │賢二街15號 │ │合 計:251.13 │ │ │ │ │ ├──┼───────┴───┴───────────┴─────┴────┴─────────┤ │ │備考│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 │ ├────┼────────────────────────────────────────────┤ │使用情形│本件拍賣之255地號現為巷道;256、270地號上有一建物(門牌:文賢二街15號)。拍賣之438臨時建│ │ │號建物,查封時,據債務人在場陳稱建物係債務人自用,無出租或出借他人;建物會嚴重漏水。本件│ │ │均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請應買人注意。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07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415,000元。 │ │ │四、本件不動產6宗分2標拍賣,請分別出價,並寫總價。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 │ │ 未到場,即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扣除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執行費│ │ │ 用後,連同其他標的已拍定部分,若足以清償債權總額時,其餘各標即停止拍賣,縱使拍定,亦│ │ │ 得撤銷其拍定。 │ │ │五、本件土地及建物均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其他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 │ │ 之共有人須就其有優先承買權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共有人主張優先│ │ │ 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其餘不動產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 │ │六、拍賣建物坐落基地168-6地號係第三人所有,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土地所有人有對於拍賣│ │ │ 建物有優先購買權。 │ │ │七、拍賣之438臨時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建物,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 │ │ │ ,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又該建物若經台南市政府認定係違章建築物而遭拆除,拍定人│ │ │ 應自行負責,與本院權責無關。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 │ │ ,請求增減價金。 │ │ │八、拍賣之438臨時建號建物占用他人之土地,占有使用法律關係不明,日後若遭土地所有權人請求 │ │ │ 拆屋還地,與本院權責無涉。另依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臺南辦事處105年8月1日函,本件 │ │ │ 建物部分坐落於文賢段168-6地號國有土地上,該辦事處與債務人並未訂有租賃契約,請應買人 │ │ │ 注意。 │ │ │九、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應買人請自 │ │ │ 行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 │ │十、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 │ │ │ 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明。 │ │ │十一、本件訂於民國105年10月18日下午3時30分第2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意股 │ │ │ 甲標 │ └────┴────────────────────────────────────────────┘ 標別:乙 ┌─────────────────────────────────────────────────┐ │105年度司執字第32176號 財產所有人:王廷旭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臺南市│仁德區 │文賢 │ │244 │建│1.71 │6分之1 │4,000元 │ │ ├───┼────┴───┴───┴──────┴─┴─────┴──────┴────────┤ │ │備考 │道路用地。 │ ├─┼───┼────┬───┬───┬──────┬─┬─────┬──────┬────────┤ │2 │臺南市│仁德區 │文賢 │ │245 │建│211.94 │6分之1 │568,000元 │ │ ├───┼────┴───┴───┴──────┴─┴─────┴──────┴────────┤ │ │備考 │住宅區。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本件拍賣之244地號現為空地;245地號上有部分建物坐落(門牌:文賢路一段763巷20號),部 │ │ │ 分空地。另依不動產估價報告書記載,244地號現況已開闢為巷道;245地號現況坐落三合院平房│ │ │ 。上開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之內,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由拍定人自理。本│ │ │ 件拍定後不點交,請應買人注意。 │ │ │二、依臺南市仁德區公所民國105年6月22日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記載,244 │ │ │ 地號屬道路用地,屬公共設施保留地。請應買人注意查明。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7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115,000元。 │ │ │四、本件不動產6宗分2標拍賣,請分別出價,並寫總價。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 │ │ 未到場,即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扣除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執行費│ │ │ 用後,連同其他標的已拍定部分,若足以清償債權總額時,其餘各標即停止拍賣,縱使拍定,亦│ │ │ 得撤銷其拍定。 │ │ │五、上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對於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 │ │ │六、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拍定後不點交,該土地之其他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 │ │ │七、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 │ │ 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 │ │ 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 │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 │ │ │ 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明。 │ │ │九、本件訂於民國105年10月18日下午3時30分第2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意股 │ │ │ 乙標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