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臺南市仁德區仁義里中正路264之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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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年度司執字第45426號 財產所有人:鍾明玉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臺南市│仁德區 │鍾厝 │ │746 │建│107.6 │3分之1 │728,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為仁德段692-34地號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 │29 │臺南市仁德區鍾│住家用│1層 :43.43 │ │ 3分之1 │83,000元 │ │ │ │厝段746地號 │、2層 │2層 :46.46 │ │ │ │ │ │ │--------------│加強磚│合計:89.89 │ │ │ │ │ │ │臺南市仁德區仁│造 │ │ │ │ │ │ │ │義里中正路264 │ │ │ │ │ │ │ │ │之9號 │ │ │ │ │ │ │ ├──┼───────┴───┴───────────┴─────┴────┴─────────┤ │ │備考│包含未保存登記建物全部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 │ ├────┼────────────────────────────────────────────┤ │使用情形│94年10月14日假扣押現場查封時,據債權人代理人稱:系爭建物係債務人自住,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 │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11,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163,000元。 │ │ │四、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須連同土地建物一併承買,│ │ │ 拍定人不得拒絕。 │ │ │五、拍賣之建物,其中有增建部份,含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辦理第一次│ │ │ 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 │ │ │六、建物之門牌號碼已整編為台南市仁德區仁義路98巷14弄8號。 │ │ │七、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 │ │ 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 │ │ 訟確定日為止。 │ │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 │ │ │ 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 │ │九、本件訂於民國105年10月25日上午10時30分進行特別變賣程序後之減價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 │ │ │ 至八號標匭內。實股。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