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台南市仁德區成功村牛稠子510之25號
 區域:
 地坪:
 建坪:
 底價:
 每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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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度司執字第60389號 財產所有人:韓枝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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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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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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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南市│仁德區  │二空  │      │153         │建│70.64     │4分之1      │164,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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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法定空地面積34平方公尺,重測前為牛稠子段139-59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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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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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3  │臺南市仁德區二│2層、 │一層:35              │          │ 4分之1 │180,000元         │
│  │    │空段153地號   │加強磚│二層:35              │          │        │                  │
│  │    │--------------│造、住│合計:70.0            │          │        │                  │
│  │    │台南市仁德區成│家用  │                      │          │        │                  │
│  │    │功村牛稠子510 │      │                      │          │        │                  │
│  │    │之25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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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包含未保存登記建物全部,重測前為牛稠子段698建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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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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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105年7月12日現場查封時,據債務人之弟即共有人韓枝建在場稱:系爭建物係債務人自住,且有漏水│
│        │情形,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均不點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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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4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69,000元。                                                            │
│        │四、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須連同土地建物一併承買,│
│        │  拍定人不得拒絕。                                                                    │
│        │五、拍賣之建物,其中有增建部份,含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辦理第一次│
│        │  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                              │
│        │六、建物之門牌號碼已整編為台南市仁德區保華路46巷41號。                                  │
│        │七、本件第一拍價格引用前案第2次拍賣價格核定底價。                                       │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
│        │  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
│        │  訟確定日為止。                                                                      │
│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 │
│        │  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
│        │十、本件訂於民國105年10月25日上午10時30分第3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  實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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