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臺南市仁德區後壁里民安路一段310巷32弄5號
 區域:
 地坪:
 建坪:
 底價:
 每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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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度司執字第71426號 財產所有人:林佳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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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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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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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南市│仁德區  │二王  │      │125         │建│112.09    │全部        │4,4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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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使用分區:零星工業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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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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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77  │臺南市仁德區二│3層樓 │一層: 68.06          │陽台5.84  │  全部  │2,900,000元       │
│  │    │王段125地號   │房、鋼│二層: 68.06          │          │        │                  │
│  │    │--------------│筋混凝│三層: 22.81          │          │        │                  │
│  │    │臺南市仁德區後│土造、│合計:158.93          │          │        │                  │
│  │    │壁里民安路一段│工商用│                      │          │        │                  │
│  │    │310巷32弄│      │                      │          │        │                  │
│  │    │5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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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其他登記事項:工業區建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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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情形│點交否:部分點交、部分不點交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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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民國105年8月26日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債務人在場稱,拍賣之建物由其自住使用,並無出租或出借他│
│        │人情事,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除建置共用設施或供通行等公用部分之土地不點交外,建物、基│
│        │地及非公用之土地均按現況點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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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31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1,462,000元。                                                         │
│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
│        │五、拍賣之建物,其中有增建部份(依鑑價報告,增建包括一樓車庫、晒間;三樓雨遮、浴廁、雜間│
│        │  、房間及屋頂加蓋涼棚),係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辦理│
│        │  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另增建部分如遭主管機關認│
│        │  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之風險。                                        │
│        │六、依鑑價報告記載,並無資訊可認定拍賣之建物為海砂屋、輻射屋,或有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
│        │  災受損及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實際現況仍請應買人自行查證。│
│        │七、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 │
│        │  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
│        │  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
│        │  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
│        │  訟確定日為止。                                                                      │
│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 │
│        │  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
│        │十、本件訂於民國105年11月16日上午10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 源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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