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臺南市六甲區龜子港288巷21弄3衖6號(整編後:臺南市六甲區龜子港288巷21弄3之6號)
 區域:
 地坪:
 建坪:
 底價:
 每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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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度司執字第22788號 財產所有人:蔡成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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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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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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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南市│六甲區  │龜子港│      │68-106      │建│69        │全部        │144,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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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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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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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35 │臺南市六甲區龜│3層樓 │一層      : 36.96    │陽台4.64  │  全部  │708,000元         │
│  │    │子港段68-106地│房、鋼│二層      : 44.96    │          │        │                  │
│  │    │號            │筋混凝│三層      : 44.96    │          │        │                  │
│  │    │--------------│土造、│屋頂突出物:  6.06    │          │        │                  │
│  │    │臺南市六甲區龜│住家用│合      計:132.94    │          │        │                  │
│  │    │子港288巷21弄3│      │                      │          │        │                  │
│  │    │衖6號(整編後 │      │                      │          │        │                  │
│  │    │:臺南市六甲區│      │                      │          │        │                  │
│  │    │龜子港288巷21 │      │                      │          │        │                  │
│  │    │弄3之6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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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包含未保存登記建物全部,(二層陽台2.32平方公尺、三層陽台2.32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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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情形│點交否:點交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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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假扣押查封及本院會同鑑價時,據債權人代理人稱:系爭建物已無人居住,僅有少許家具,且無水電│
│        │,二、三樓牆壁有壁癌,屋況不佳,附近有嫌惡臭之虞,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按債務人占有現│
│        │況點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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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5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171,000元。                                                           │
│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
│        │五、依鑑價報告之記載,本案拍賣建物,尚無顯著資料顯示拍賣建物有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輻射污│
│        │  染、海砂屋、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等情事,應買人如有其他欲明瞭之情形,請自行查證。      │
│        │六、拍賣之建物,其中有增建部份,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辦理第一次│
│        │  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                              │
│        │七、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 │
│        │  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
│        │  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
│        │  訟確定日為止。                                                                      │
│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
│        │  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
│        │十、本件訂於民國105年10月26日下午3時30分特別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坤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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