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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台南市六甲區甲南里忠孝街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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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年度司執字第33590號 財產所有人:陳建志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臺南市│六甲區 │甲南 │ │729 │建│84.94 │2分之1 │595,000元 │ │ ├───┼────┴───┴───┴──────┴─┴─────┴──────┴────────┤ │ │備考 │住宅區。 │ ├─┼───┼────┬───┬───┬──────┬─┬─────┬──────┬────────┤ │2 │臺南市│六甲區 │甲南 │ │730 │道│2.53 │2分之1 │19,000元 │ │ ├───┼────┴───┴───┴──────┴─┴─────┴──────┴────────┤ │ │備考 │住宅區。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 │147 │臺南市六甲區甲│3層、 │1層 : 44.70 │ │ 2分之1 │518,000元 │ │ │ │南段729、730地│鋼筋混│2層 : 63.29 │ │ │ │ │ │ │號 │凝土造│3層 : 63.29 │ │ │ │ │ │ │--------------│、住家│屋頂突出物: 12.83 │ │ │ │ │ │ │台南市六甲區甲│用 │騎樓 : 17.01 │ │ │ │ │ │ │南里忠孝街83號│ │合 計:201.12 │ │ │ │ │ ├──┼───────┴───┴───────────┴─────┴────┴─────────┤ │ │備考│包含未保存登記建物部分(增建部分)。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 │ ├────┼────────────────────────────────────────────┤ │使用情形│本件拍賣之729、730地號上有147建號建物,147建號建物屋內房間凌亂,一樓客廳堆置雜物。據債權│ │ │人之代理人在場陳稱,建物由債務人兄長居住使用。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請│ │ │應買人注意查明。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13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227,000元。 │ │ │四、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不動產,拍定後不點交,該不動產之其他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 │ │五、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 │ │ 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 │ │ 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 │ │六、拍賣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部分(增建部分),拍定後就該建物,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 │ │ 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又該建物若經台南市政府認定係違章建築物而遭拆除,拍定人應自行│ │ │ 負責,與本院權責無關。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 │ │ 增減價金。 │ │ │七、拍賣之增建建物部分如佔用他人之土地,占有使用法律關係不明,日後若遭土地所有權人請求拆│ │ │ 屋還地,與本院權責無涉。 │ │ │八、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應買人請自 │ │ │ 行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 │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 │ │ │ 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明。 │ │ │十、本件訂於民國105年10月25日下午3時30分特別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意股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