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台南市六甲區甲南里忠孝街83號
 區域:
 地坪:
 建坪:
 底價:
 每坪:
┌─────────────────────────────────────────────────┐
│105年度司執字第33590號 財產所有人:陳建志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臺南市│六甲區  │甲南  │      │729         │建│84.94     │2分之1      │595,000元       │
│  ├───┼────┴───┴───┴──────┴─┴─────┴──────┴────────┤
│  │備考  │住宅區。                                                                              │
├─┼───┼────┬───┬───┬──────┬─┬─────┬──────┬────────┤
│2 │臺南市│六甲區  │甲南  │      │730         │道│2.53      │2分之1      │19,000元        │
│  ├───┼────┴───┴───┴──────┴─┴─────┴──────┴────────┤
│  │備考  │住宅區。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 │147 │臺南市六甲區甲│3層、 │1層       : 44.70    │          │ 2分之1 │518,000元         │
│  │    │南段729、730地│鋼筋混│2層       : 63.29    │          │        │                  │
│  │    │號            │凝土造│3層       : 63.29    │          │        │                  │
│  │    │--------------│、住家│屋頂突出物: 12.83    │          │        │                  │
│  │    │台南市六甲區甲│用    │騎樓      : 17.01    │          │        │                  │
│  │    │南里忠孝街83號│      │合      計:201.12    │          │        │                  │
│  ├──┼───────┴───┴───────────┴─────┴────┴─────────┤
│  │備考│包含未保存登記建物部分(增建部分)。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                                                                                        │
├────┼────────────────────────────────────────────┤
│使用情形│本件拍賣之729、730地號上有147建號建物,147建號建物屋內房間凌亂,一樓客廳堆置雜物。據債權│
│        │人之代理人在場陳稱,建物由債務人兄長居住使用。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請│
│        │應買人注意查明。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13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227,000元。                                                           │
│        │四、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不動產,拍定後不點交,該不動產之其他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
│        │五、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
│        │  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
│        │  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
│        │六、拍賣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部分(增建部分),拍定後就該建物,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
│        │  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又該建物若經台南市政府認定係違章建築物而遭拆除,拍定人應自行│
│        │  負責,與本院權責無關。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
│        │  增減價金。                                                                          │
│        │七、拍賣之增建建物部分如佔用他人之土地,占有使用法律關係不明,日後若遭土地所有權人請求拆│
│        │  屋還地,與本院權責無涉。                                                            │
│        │八、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應買人請自 │
│        │  行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
│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 │
│        │  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明。                │
│        │十、本件訂於民國105年10月25日下午3時30分特別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意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