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台南市六甲區中社里林鳳營1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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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年度司執字第54603號 財產所有人:羅景水 │ ├─┬─────────────────────┬─┬────┬────┬──────┬──────┤ │編│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 利│最低拍賣價格│ 保證金額 │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目│平方公尺│範 圍│ (新臺幣元) │ (新臺幣元) │ ├─┼───┼────┼───┼───┼────┼─┼────┼────┼──────┼──────┤ │1 │臺南市│六甲區 │港子頭│ │296-19 │建│77.00 │3分之1 │200,000元 │40,000元 │ │ ├───┼────┴───┴───┴────┴─┴────┴────┴──────┴──────┤ │ │備考 │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 │ ├─┼───┼────┬───┬───┬────┬─┬────┬────┬──────┬──────┤ │2 │臺南市│六甲區 │港子頭│ │296-20 │田│70.00 │3分之1 │190,000元 │38,000元 │ │ ├───┼────┴───┴───┴────┴─┴────┴────┴──────┴──────┤ │ │備考 │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 │ 保證金額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價 格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新臺幣元)│(新臺幣元)│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範圍│ │ │ ├─┼──┼───────┼───┼───────────┼─────┼──┼─────┼─────┤ │1 │334 │臺南市六甲區港│2層 │一層: 83.97 │ │ 3分│170,000元 │34,000元 │ │ │ │子頭段296-14、│ │二層: 67.90 │ │ 之1│ │ │ │ │ │296-19地號 │ │合計:151.87 │ │ │ │ │ │ │ │--------------│ │ │ │ │ │ │ │ │ │台南市六甲區中│ │ │ │ │ │ │ │ │ │社里林鳳營188 │ │ │ │ │ │ │ │ │ │號 │ │ │ │ │ │ │ │ ├──┼───────┴───┴───────────┴─────┴──┴─────┴─────┤ │ │備考│部分建物坐落第三人所有296-14地號土地上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 │ ├────┼────────────────────────────────────────────┤ │使用情形│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拍賣編號2土地雜草、果樹,拍賣建物現無人居住,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 │ │,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6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112,000元。 │ │ │四、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 │ │ 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 │ │ 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 │ │ 購買或承受。 │ │ │五、拍賣建物部分座落基地係第三人所有,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有優先購買權 │ │ │ 。 │ │ │六、建物佔用同段296-14地號土地,占用之基礎法律關係不明,上開鄰地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 │ │ 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日後若遭鄰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與本院無涉,應買人請注意。 │ │ │七、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 │ │ │ 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 │ │ 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 │ │ 訟確定日為止。 │ │ │九、本件訂於民國105年10月18日上午10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