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台南市六甲區龜港里龜子港288巷21弄3之16號
 區域:
 地坪:
 建坪:
 底價:
 每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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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度司執字第55081號 財產所有人:蔡易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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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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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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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南市│六甲區  │龜子港│      │68-110      │建│69        │全部        │59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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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引用105年度司執全字第165號假扣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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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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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31 │臺南市六甲區龜│3層樓 │1層       : 36.96    │4.64陽台  │  全部  │1,424,000元       │
│  │    │子港段68-110地│房、鋼│2層       : 44.96    │          │        │                  │
│  │    │號            │筋混凝│3層       : 44.96    │          │        │                  │
│  │    │--------------│土造、│屋頂突出物:  6.06    │          │        │                  │
│  │    │台南市六甲區龜│住家用│合      計:132.94    │          │        │                  │
│  │    │港里龜子港288 │      │                      │          │        │                  │
│  │    │巷21弄3之16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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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二層陽台2.32平方公尺,三層陽台2.32平方公尺。引用105年度司執全字第165號假扣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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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情形│點交否:點交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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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假扣押查封時,據債權人代理人稱:系爭建物為空屋,二樓未裝設門窗;另據鑑價報告稱:本件建物│
│        │無門窗、無水電。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按現況點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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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01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404,000元。                                                           │
│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
│        │五、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
│        │  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有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
│        │  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
│        │六、本件訂於民國105年10月25日下午3時30分第2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南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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