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臺南市六甲區文化街43號
 區域:
 地坪:
 建坪:
 底價:
 每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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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度司執字第78754號 財產所有人:邱紹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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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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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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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南市│六甲區  │民生  │      │415         │建│181.59    │2分之1      │2,0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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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引用本院95年度執全字第2281號假扣押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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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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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85  │臺南市六甲區民│2層樓 │1層 : 58.26          │陽台3.17  │ 2分之1 │1,500,000元       │
│  │    │生段415地號   │房、加│2層 : 76.77          │          │        │                  │
│  │    │--------------│強磚造│騎樓: 14.85          │          │        │                  │
│  │    │臺南市六甲區文│、住商│合計:149.88          │          │        │                  │
│  │    │化街43號      │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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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包含未保存登記建物全部,引用本院95年度執全字第2281號假扣押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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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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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本件導往兼鑑價時,據債務人家屬稱:系爭建物由債務人及其家屬居住使用,一樓為金滿堂藥房。惟│
│        │實際使用情況,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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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5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700,000元。                                                           │
│        │四、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他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他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其有應有部分│
│        │  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他共有人就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
│        │  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其餘部分。                          │
│        │五、拍賣之建物,其中有增建部份,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辦理第一次│
│        │  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另增建部分如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
│        │  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之風險。                                              │
│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 │
│        │  物之瑕疵(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 │
│        │  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
│        │七、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
│        │  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
│        │  訟確定日為止。                                                                      │
│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 │
│        │  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
│        │十、本件訂於民國105年11月9日下午3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湘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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