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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臺南市六甲區文化街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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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年度司執字第78754號 財產所有人:邱紹欽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臺南市│六甲區 │民生 │ │415 │建│181.59 │2分之1 │2,000,000元 │ │ ├───┼────┴───┴───┴──────┴─┴─────┴──────┴────────┤ │ │備考 │引用本院95年度執全字第2281號假扣押登記。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 │85 │臺南市六甲區民│2層樓 │1層 : 58.26 │陽台3.17 │ 2分之1 │1,500,000元 │ │ │ │生段415地號 │房、加│2層 : 76.77 │ │ │ │ │ │ │--------------│強磚造│騎樓: 14.85 │ │ │ │ │ │ │臺南市六甲區文│、住商│合計:149.88 │ │ │ │ │ │ │化街43號 │用 │ │ │ │ │ │ ├──┼───────┴───┴───────────┴─────┴────┴─────────┤ │ │備考│包含未保存登記建物全部,引用本院95年度執全字第2281號假扣押登記。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 │ ├────┼────────────────────────────────────────────┤ │使用情形│本件導往兼鑑價時,據債務人家屬稱:系爭建物由債務人及其家屬居住使用,一樓為金滿堂藥房。惟│ │ │實際使用情況,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5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700,000元。 │ │ │四、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他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他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其有應有部分│ │ │ 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他共有人就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 │ │ 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其餘部分。 │ │ │五、拍賣之建物,其中有增建部份,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辦理第一次│ │ │ 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另增建部分如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 │ │ 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之風險。 │ │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 │ │ │ 物之瑕疵(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 │ │ │ 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 │ │七、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 │ │ 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 │ │ 訟確定日為止。 │ │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 │ │ │ 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 │ │十、本件訂於民國105年11月9日下午3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湘股。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