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臺南市北門區二重港213之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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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坪:
 建坪:
 底價:
 每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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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度司執字第25680號 財產所有人:侯萬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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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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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64 │臺南市北門區溪│1層、 │一層: 80             │          │  全部  │200,000元         │
│  │    │底寮段二重港小│住家用│門廊: 39.97          │          │        │                  │
│  │    │段386地號     │      │合計:119.97          │          │        │                  │
│  │    │--------------│      │                      │          │        │                  │
│  │    │臺南市北門區二│      │                      │          │        │                  │
│  │    │重港213之1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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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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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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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查封時,據債權人代理人稱:系爭建物係債務人自住,嗣本院函查警局稱:該址現無人居住,上開兩│
│        │者現況不符,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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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40,000元。                                                            │
│        │四、依鑑價報告之記載,本案拍賣建物,尚無顯著資料顯示拍賣建物有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輻射污│
│        │  染、海砂屋、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等情事,應買人如有其他欲明瞭之情形,請自行查證。      │
│        │五、拍賣之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
│        │  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                                                            │
│        │六、建物占用溪底寮段二重港小段386地號土地,占用之基礎法律關係不明,上開土地不在拍賣範圍 │
│        │  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日後若遭土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與本院無涉,應買人請│
│        │  注意。                                                                              │
│        │七、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 │
│        │  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
│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房屋稅。│
│        │  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
│        │  為止。                                                                              │
│        │九、本件訂於民國105年10月26日下午3時30分特別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坤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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