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台南市北門區保吉里12鄰蚵寮289號
 區域:
 地坪:
 建坪:
 底價:
 每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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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度司執字第47455號 財產所有人:王登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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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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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83 │臺南市北門區保│4層、 │一層: 55.51          │陽台 16.15│ 4分之1 │416,000元         │
│  │    │吉段173、178、│住家用│二層: 64.79          │          │        │                  │
│  │    │179、195地號  │      │三層: 64.79          │          │        │                  │
│  │    │--------------│      │四層: 48.37          │          │        │                  │
│  │    │台南市北門區保│      │騎樓: 10.07          │          │        │                  │
│  │    │吉里12鄰蚵寮28│      │合計:243.53          │          │        │                  │
│  │    │9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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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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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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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查封時,系爭建物無人居住使用,牆壁有裂痕補丁之情形。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
│        │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
│        │nul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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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1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84,000元。                                                            │
│        │四、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
│        │五、拍賣之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
│        │  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                                                            │
│        │六、拍賣建物占用同段173、178、179、195地號土地,占用之基礎法律關係不明,上開土地不在拍賣│
│        │  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日後若遭土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與本院無涉,應買│
│        │  人請注意。                                                                          │
│        │七、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房屋稅。│
│        │  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
│        │  為止。                                                                              │
│        │八、本件訂於民國105年10月18日下午3時30分第3次拍賣。                                     │
│        │九、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賢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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