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臺南市北門區中樞里溪底寮1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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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年度司執字第64990號 財產所有人:陳吳㜁桂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臺南市│北門區 │溪底寮│二重港│987-7 │旱│1465 │661200分之24│250,000元 │ │ │ │ │ │ │ │ │ │7212 │ │ │ ├───┼────┴───┴───┴──────┴─┴─────┴──────┴────────┤ │ │備考 │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工業用地,依臺南縣政府79年8月2日府建工字第69283,77990,91386號 │ │ │ │函辦理。 │ ├─┼───┼────┬───┬───┬──────┬─┬─────┬──────┬────────┤ │2 │臺南市│北門區 │溪底寮│二重港│987-217 │旱│51978 │66120分之440│12,500,000元 │ │ │ │ │ │ │ │ │ │44 │ │ │ ├───┼────┴───┴───┴──────┴─┴─────┴──────┴────────┤ │ │備考 │一般農業區、養殖用地。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 │165-│臺南市北門區溪│1層、 │一層: 91.42 │涼棚24.03 │ 全部 │300,000元 │ │ │1 │底寮段二重港小│住家用│門廊: 19.98 │ │ │ │ │ │ │段987-7地號 │ │合計:111.4 │ │ │ │ │ │ │--------------│ │ │ │ │ │ │ │ │臺南市北門區中│ │ │ │ │ │ │ │ │樞里溪底寮100 │ │ │ │ │ │ │ │ │號 │ │ │ │ │ │ │ ├──┼───────┴───┴───────────┴─────┴────┴─────────┤ │ │備考│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 ├─┼──┼───────┬───┬───────────┬─────┬────┬─────────┤ │2 │165-│臺南市北門區溪│1層、 │一層:17.25 │ │ 全部 │30,000元 │ │ │2 │底寮段二重港小│儲藏室│合計:17.25 │ │ │ │ │ │ │段987-7地號 │ │ │ │ │ │ │ │ │--------------│ │ │ │ │ │ │ │ │臺南市北門區中│ │ │ │ │ │ │ │ │樞里溪底寮100 │ │ │ │ │ │ │ │ │號 │ │ │ │ │ │ │ ├──┼───────┴───┴───────────┴─────┴────┴─────────┤ │ │備考│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 │ ├────┼────────────────────────────────────────────┤ │使用情形│本件拍賣之987-7地號土地部分係漁塭、部分建物,餘為空地;987-217地號土地現為漁塭。查封時,│ │ │債權人之代理人在場陳稱165-1、165-2臨時建號建物使用狀況不明。另據債權人民國105年8月22日具│ │ │狀陳報,本件987-7地號現為漁塭,且有一棟未保存建物及倉庫;987-217地號現為漁塭,現由債務人│ │ │弟弟吳連福養殖。本件拍定後均不點交,請應買人注意查明。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3,08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2,616,000元。 │ │ │四、拍賣之土地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 │ │五、本件拍賣之987-7地號之土地,編為農牧用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有農業│ │ │ 發展條例之適用。 │ │ │六、本件987-7、987-217地號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拍定後不點交,該土地之其他共有人有按同│ │ │ 一條件優先承買權。本件係土地及建物合併拍賣,987-7地號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應連同987│ │ │ -7地號土地及165-1、165-2臨時建號建物一併承買,拍定人不得拒絕。 │ │ │七、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 │ │ 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 │ │ 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 │ │八、本件拍賣之未保存登記建物現場無門牌,經稅務人員至現場確認該兩棟建物係稅籍編號66170324│ │ │ 100之建物,房屋坐落臺南市北門區中樞里溪底寮100號。請應買人注意查明。 │ │ │九、依不動產估價報告書記載,鑑價金額已含165-1臨時建號建物旁蓄水池及圍牆。該屋室內天花板 │ │ │ 部分塌陷。 │ │ │十、拍賣之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建物,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 │ │ 行向地政機關洽辦,又該建物若經台南市政府認定係違章建築物而遭拆除,拍定人應自行負責,│ │ │ 與本院權責無關。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 │ │ 金。 │ │ │十一、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應買人請自 │ │ │ 行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 │ │十二、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 │ │ │ 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明。 │ │ │十三、本件訂於民國105年10月18日下午3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意股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