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臺南市北門區中樞里溪底寮100號
 區域:
 地坪:
 建坪:
 底價:
 每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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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度司執字第64990號 財產所有人:陳吳㜁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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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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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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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南市│北門區  │溪底寮│二重港│987-7       │旱│1465      │661200分之24│250,000元       │
│  │      │        │      │      │            │  │          │72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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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工業用地,依臺南縣政府79年8月2日府建工字第69283,77990,91386號 │
│  │      │函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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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臺南市│北門區  │溪底寮│二重港│987-217     │旱│51978     │66120分之440│12,500,000元    │
│  │      │        │      │      │            │  │          │4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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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一般農業區、養殖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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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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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65-│臺南市北門區溪│1層、 │一層: 91.42          │涼棚24.03 │  全部  │300,000元         │
│  │1   │底寮段二重港小│住家用│門廊: 19.98          │          │        │                  │
│  │    │段987-7地號   │      │合計:111.4           │          │        │                  │
│  │    │--------------│      │                      │          │        │                  │
│  │    │臺南市北門區中│      │                      │          │        │                  │
│  │    │樞里溪底寮100 │      │                      │          │        │                  │
│  │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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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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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65-│臺南市北門區溪│1層、 │一層:17.25           │          │  全部  │30,000元          │
│  │2   │底寮段二重港小│儲藏室│合計:17.25           │          │        │                  │
│  │    │段987-7地號   │      │                      │          │        │                  │
│  │    │--------------│      │                      │          │        │                  │
│  │    │臺南市北門區中│      │                      │          │        │                  │
│  │    │樞里溪底寮100 │      │                      │          │        │                  │
│  │    │號            │      │                      │          │        │                  │
│  ├──┼───────┴───┴───────────┴─────┴────┴─────────┤
│  │備考│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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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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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本件拍賣之987-7地號土地部分係漁塭、部分建物,餘為空地;987-217地號土地現為漁塭。查封時,│
│        │債權人之代理人在場陳稱165-1、165-2臨時建號建物使用狀況不明。另據債權人民國105年8月22日具│
│        │狀陳報,本件987-7地號現為漁塭,且有一棟未保存建物及倉庫;987-217地號現為漁塭,現由債務人│
│        │弟弟吳連福養殖。本件拍定後均不點交,請應買人注意查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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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3,08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2,616,000元。                                                         │
│        │四、拍賣之土地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
│        │五、本件拍賣之987-7地號之土地,編為農牧用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有農業│
│        │  發展條例之適用。                                                                    │
│        │六、本件987-7、987-217地號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拍定後不點交,該土地之其他共有人有按同│
│        │  一條件優先承買權。本件係土地及建物合併拍賣,987-7地號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應連同987│
│        │  -7地號土地及165-1、165-2臨時建號建物一併承買,拍定人不得拒絕。                      │
│        │七、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
│        │  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
│        │  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
│        │八、本件拍賣之未保存登記建物現場無門牌,經稅務人員至現場確認該兩棟建物係稅籍編號66170324│
│        │  100之建物,房屋坐落臺南市北門區中樞里溪底寮100號。請應買人注意查明。                │
│        │九、依不動產估價報告書記載,鑑價金額已含165-1臨時建號建物旁蓄水池及圍牆。該屋室內天花板 │
│        │  部分塌陷。                                                                          │
│        │十、拍賣之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建物,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
│        │  行向地政機關洽辦,又該建物若經台南市政府認定係違章建築物而遭拆除,拍定人應自行負責,│
│        │  與本院權責無關。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
│        │  金。                                                                                │
│        │十一、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應買人請自 │
│        │   行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
│        │十二、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 │
│        │   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明。            │
│        │十三、本件訂於民國105年10月18日下午3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意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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