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台南市北區長榮路五段233巷9號
 區域:
 地坪:
 建坪:
 底價:
 每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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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度司執字第77078號 財產所有人:洪阿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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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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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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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南市│北區    │延平  │      │154-31      │建│111       │全部        │4,2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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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住四」住宅區。部分法定空地。(引用本院103年度司執全字第246號假扣押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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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臺南市│北區    │延平  │      │154-48      │建│22        │全部        │8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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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鐵路用地。部分法定空地。(引用本院103年度司執全字第246號假扣押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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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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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757│臺南市北區延平│2層加 │一層:48.08           │          │  全部  │600,000元         │
│  │    │段154-31地號  │強磚造│二層:48.08           │          │        │                  │
│  │    │--------------│、住家│合計:96.16           │          │        │                  │
│  │    │台南市北區長榮│用    │                      │          │        │                  │
│  │    │路五段233巷9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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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包含未保存登記建物全部。(引用本院103年度司執全字第246號假扣押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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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7902│臺南市北區延平│3層樓 │一層:127.42          │陽台9.47  │  全部  │500,000元         │
│  │    │段154-31、154-│房    │三層: 48.08          │          │        │                  │
│  │    │41、154-48、15│      │合計:175.5           │          │        │                  │
│  │    │4-52地號      │      │                      │          │        │                  │
│  │    │--------------│      │                      │          │        │                  │
│  │    │台南市北區長榮│      │                      │          │        │                  │
│  │    │路5段233巷9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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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為北區延平段1757建號建物之增建。坐落地號:北區延平段154-31、15│
│  │    │4-41、154-48、154-52地號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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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情形│點交否:點交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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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一、民國103年6月27日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編號1土地上有間平房與編號1建物相通,出│
│        │  入口就設在平房,編號2土地為編號1建物後面空地。                                      │
│        │二、因編號1建物之增建面積過大,經地政機關測量後,就增建部分另編臨時建號(即編號2建物)。民│
│        │  國105年3月16日現場執行時,據債務人在場稱:因104年2月6日地震後,擔心建物有危險故暫時 │
│        │  搬出,建物屋況不好,一樓客廳牆壁有裂開,廚房天花板嚴重漏水,一樓至二樓樓梯間牆壁龜裂│
│        │  裂痕很大,地震後因怕漏水已把自來水總開關關掉,建物內牆壁到處都有壁癌;另據鑑價報告記│
│        │  載,拍賣標的緊臨台鐵車軌旁,廚房及一二樓房間、樓梯間有漏水現象。                    │
│        │三、不動產實際使用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編號2建物有部分坐落鄰地土地(同段154-41、154-52地│
│        │  號),上開鄰地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若遭鄰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與本院無涉,應買人 │
│        │  請注意,拍定後按現況點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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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1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1,220,000元。                                                         │
│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塗銷抵押權登記。                                                │
│        │五、拍賣之建物,其中有增建部分,含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其面積以實際為準,拍定後無法逕持不│
│        │  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是否得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該管地政│
│        │  主管機關洽辦,本院不負擔保之責。且該建物若遭主管機關認定係違章建築物而遭拆除,亦與本│
│        │  院權責無關。增建部份是否占用鄰地,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
│        │六、編號2建物占用同段154-41、154-52地號土地,占用之基礎法律關係不明,上開土地不在拍賣範 │
│        │  圍內,拍定後建物與土地間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日後若遭土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與│
│        │  本院無涉,應買人請注意。                                                            │
│        │七、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後不 │
│        │  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拍。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
│        │八、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
│        │九、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
│        │  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
│        │  訟確定日為止。                                                                      │
│        │十、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 │
│        │  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
│        │十一、本件訂於民國105年10月25日下午3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簡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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