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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台南市北區長榮路五段233巷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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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年度司執字第77078號 財產所有人:洪阿梅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臺南市│北區 │延平 │ │154-31 │建│111 │全部 │4,200,000元 │ │ ├───┼────┴───┴───┴──────┴─┴─────┴──────┴────────┤ │ │備考 │「住四」住宅區。部分法定空地。(引用本院103年度司執全字第246號假扣押執行) │ ├─┼───┼────┬───┬───┬──────┬─┬─────┬──────┬────────┤ │2 │臺南市│北區 │延平 │ │154-48 │建│22 │全部 │800,000元 │ │ ├───┼────┴───┴───┴──────┴─┴─────┴──────┴────────┤ │ │備考 │鐵路用地。部分法定空地。(引用本院103年度司執全字第246號假扣押執行)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 │1757│臺南市北區延平│2層加 │一層:48.08 │ │ 全部 │600,000元 │ │ │ │段154-31地號 │強磚造│二層:48.08 │ │ │ │ │ │ │--------------│、住家│合計:96.16 │ │ │ │ │ │ │台南市北區長榮│用 │ │ │ │ │ │ │ │路五段233巷9號│ │ │ │ │ │ │ ├──┼───────┴───┴───────────┴─────┴────┴─────────┤ │ │備考│包含未保存登記建物全部。(引用本院103年度司執全字第246號假扣押執行) │ ├─┼──┼───────┬───┬───────────┬─────┬────┬─────────┤ │2 │7902│臺南市北區延平│3層樓 │一層:127.42 │陽台9.47 │ 全部 │500,000元 │ │ │ │段154-31、154-│房 │三層: 48.08 │ │ │ │ │ │ │41、154-48、15│ │合計:175.5 │ │ │ │ │ │ │4-52地號 │ │ │ │ │ │ │ │ │--------------│ │ │ │ │ │ │ │ │台南市北區長榮│ │ │ │ │ │ │ │ │路5段233巷9號 │ │ │ │ │ │ │ ├──┼───────┴───┴───────────┴─────┴────┴─────────┤ │ │備考│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為北區延平段1757建號建物之增建。坐落地號:北區延平段154-31、15│ │ │ │4-41、154-48、154-52地號土地。 │ ├─┴──┼────────────────────────────────────────────┤ │點交情形│點交否:點交 │ │ │ │ ├────┼────────────────────────────────────────────┤ │使用情形│一、民國103年6月27日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編號1土地上有間平房與編號1建物相通,出│ │ │ 入口就設在平房,編號2土地為編號1建物後面空地。 │ │ │二、因編號1建物之增建面積過大,經地政機關測量後,就增建部分另編臨時建號(即編號2建物)。民│ │ │ 國105年3月16日現場執行時,據債務人在場稱:因104年2月6日地震後,擔心建物有危險故暫時 │ │ │ 搬出,建物屋況不好,一樓客廳牆壁有裂開,廚房天花板嚴重漏水,一樓至二樓樓梯間牆壁龜裂│ │ │ 裂痕很大,地震後因怕漏水已把自來水總開關關掉,建物內牆壁到處都有壁癌;另據鑑價報告記│ │ │ 載,拍賣標的緊臨台鐵車軌旁,廚房及一二樓房間、樓梯間有漏水現象。 │ │ │三、不動產實際使用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編號2建物有部分坐落鄰地土地(同段154-41、154-52地│ │ │ 號),上開鄰地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若遭鄰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與本院無涉,應買人 │ │ │ 請注意,拍定後按現況點交。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1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1,220,000元。 │ │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塗銷抵押權登記。 │ │ │五、拍賣之建物,其中有增建部分,含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其面積以實際為準,拍定後無法逕持不│ │ │ 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是否得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該管地政│ │ │ 主管機關洽辦,本院不負擔保之責。且該建物若遭主管機關認定係違章建築物而遭拆除,亦與本│ │ │ 院權責無關。增建部份是否占用鄰地,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 │ │六、編號2建物占用同段154-41、154-52地號土地,占用之基礎法律關係不明,上開土地不在拍賣範 │ │ │ 圍內,拍定後建物與土地間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日後若遭土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與│ │ │ 本院無涉,應買人請注意。 │ │ │七、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後不 │ │ │ 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拍。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 │ │八、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 │ │九、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 │ │ 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 │ │ 訟確定日為止。 │ │ │十、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 │ │ │ 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 │ │十一、本件訂於民國105年10月25日下午3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簡股 │ └────┴────────────────────────────────────────────┘



